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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湖南省浏阳市方来出口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潘定江,浏阳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省浏阳市方来出口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X乡。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大来,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于2009年4月2日受理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湖南省浏阳市方来出口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完玲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彭某某诉称,2000年12月27日和2005年5月3日被告先后两次从浏阳市林业局老年协会借款x元,约定每月1分计算利息,并统一出具了借条二张。原告是浏阳市林业局老年协会的成员,其入会时交纳了1000元集资款,由被告借走。经原告委托老年协会多次催缴,被告至今未偿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元及利息50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湖南省浏阳市方来出口包装有限公司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不持异议。

现查明,原告为浏阳市林业局老年协会的成员。2000年12月27日,被告向浏阳市林业局老年协会借款x元(其中包括原告以交纳“集资款”名义的借款1000元),并约定按每月壹分计算利息。2005年5月3日,被告将2004年的借款利息6000元向浏阳市林业局老年协会出具了一张借条。经原告委托浏阳市林业局老年协会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的借款及利息,原告遂起诉至本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湖南省浏阳市方来出口包装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4日之前偿还彭某某借款本金1000元及利息(从2005年1月起至2008年10月9日止的利息为504元;从2008年10月1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湖南省浏阳市方来出口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完玲

二00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陈钟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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