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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解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华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解XX,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陈某与被告解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解XX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8年9月9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18日婚生一男孩取名陈X。2009年8月30日,因给孩子喂奶一事,被告和我发生争执后离家出走,后我通过村干部去被告娘家规劝被告,未果。现被告离家外出两年不归,我认为我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支付孩子2008年9月20日至2011年6月5日每月500元的抚养费;孩子看病所欠债务1.5万元由被告承担一半;被告退还我为结婚给其送彩礼、见某、订婚及结婚的衣物折价款、三金折价款共x元的一半,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解XX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8年9月9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18日被告婚生一男孩取名陈X。2009年8月30日,原、被告为给孩子喂奶一事发生争执,被告即离家外出,后原告数次到被告亲朋家寻找被告,未果,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分担债务、退还礼金等,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另查,原告之子陈X因患脑瘫于2011年6月5日死亡。

查明事实中,被告于2009年8月30日离家外出至今未归一节有原告的陈某及村委会的证明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2009年8月30日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后被告即离家外出至今不归,期间未与原告联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诉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分担债务、退还礼金等请求,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暂不处理,待被告出现后,双方可协商处理或诉讼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解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瀚武

审判员田晓林

代理审判员魏某国

二O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傅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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