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李xx。
被告:王xx。
被告:沈阳xx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王xx、沈阳xx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1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王xx、沈阳xx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xx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李xx承担。
审判长赵某
审判员关长春
审判员孙玉明
二О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某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