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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三初字第8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李xx。

被告:王xx。

被告:沈阳xx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王xx、沈阳xx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1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王xx、沈阳xx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xx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李xx承担。

审判长赵某

审判员关长春

审判员孙玉明

二О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某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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