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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华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0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2000年11月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儿子王某轩。婚后因为性格不和,经常因为家庭琐事生气,于2009年6月分居至今,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坚决要求离婚。

被告潘某辩称,感情确实破裂,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2000年11月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儿子王某轩。婚后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生气,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王某于2010年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0年5月25日判决原、被告双方不准予离婚。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平顶山市X区X号楼X单元X楼西户二室一厅楼房一套、西门子牌冰箱一台、布艺沙发六组一套、美的牌窗机空调一台、海尔牌全自动洗衣机一台、长虹牌29寸彩电一台、海尔牌一拖一挂机空调一台。原、被告双方无婚前财产、无共同存款及债权债务。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竞价,原告要求房子归自己所有,自愿给被告潘某房款3万元;被告要求房子归自己所有,自愿给付原告王某房款4万元。另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其婚生子王某轩随原告王某生活,故婚生子王某轩随原告王某生活。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材料、庭审笔录、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本院调取的证据在案为凭,这些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生气,原告王某于2010年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0年5月25日判决原、被告双方不准予离婚,但双方并未和好,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位于平顶山市X区X号楼X单元X楼西户二室一厅楼房一套,因被告潘某比原告王某竞价出的房款多,故该套房屋归被告潘某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潘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王某轩随原告王某生活,并由其抚养,被告潘某每月支付抚育费150元,于2011年2月1日起执行,至独立生活止。待其子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布艺沙发六组一套、美的牌窗机空调一台、海尔牌全自动洗衣机一台、长虹牌29寸彩电一台归原告王某所有;位于平顶山市X区X号楼X单元X楼西户二室一厅楼房一套、海尔牌一拖一挂机空调一台、西门子牌冰箱一台归被告潘某所有。

四、被告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房款x元。

本案诉讼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张华民

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郑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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