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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XX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与蒋XX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XXXX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唐XX,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蒋XX。

本院依据(2011)城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在执行中国XXXX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与蒋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蒋XX已将借款本息全部归还。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城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炅

审判员:陈文彬

审判员:韩幼文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陈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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