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XXXX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唐XX,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蒋XX。
本院依据(2011)城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在执行中国XXXX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与蒋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蒋XX已将借款本息全部归还。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城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炅
审判员:陈文彬
审判员:韩幼文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陈奕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