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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154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XX物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姜XX与被上诉人辽宁XX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XX物业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沈铁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银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妍主审、代理审判员王纪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1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姜XX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辽宁XX物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善琨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姜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姜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银华

代理审判员李妍

代理审判员王纪

二O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刘宏晔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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