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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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某犯受贿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硕士学位,曾任某壁市X路管理局局长、鹤壁市交通局副局长,住(略)。因涉嫌受贿,于2010年2月6日经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0年3月25日经鹤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0年3月26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辩护人任某,河南善德(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张某甲,河南善德(略)事务所(略)。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6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瑞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任某、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公诉机关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法庭对该案延期审理,本院同意。2010年10月25日经补充证据后,公诉机关建议对该案恢复审理。2010年11月19日本院对该案复庭审理,控辩双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休庭后,本院对部分证据进行了核实,公诉机关又提出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2010年12月14日本院复庭对部分核实的证据及公诉机关提交的新的证据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开庭前的供述是刑讯逼供、非法取得的,要求⑴对取得的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⑵出示对被告人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并提出了相关线索,要求裴春平、张某丙等14名证人出庭作证。在观看了同步录音录像后,公诉机关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法庭延期审理。在补充了相关证据后,法庭复庭审理。公诉机关补充了其工作人员王建军、郭明顺、秦某伟、赵珂、杜继勇的证明,负责录音录像技术的王志刚的证明,市看守所管教人员姚占阳的证明,并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了说明,以证明其证据的合法性。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的辩护意见为:管教姚占阳的证言不能证明侦查阶段某有刑讯逼供,同步录音录像是在演戏,制作不规范等。被告人当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其称带有血迹的)毛巾一条;2、与被告人同号的在押犯董木彬、王保丁的证明各两份。被告人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裴春平、孟某乙、刘某的录音资料。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要求出庭的14名证人,法院依法通知出庭而未到庭的有裴春平、张某丙等9人,根据被告人及辩护人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通知不到的有孟某丁、孟某乙等5人。

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毛巾是公诉机关工作人员为方便刘某某洗漱而为其购买的,有血迹也不能说明是侦查人员造成的。两份同号人员证明刘某某身体不适,不能说明是侦查人员变相体罚造成的。录音资料来源不合法。

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是否为非法证据的问题,本院认为: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问题,公诉机关已进行了补正,并做出了合理解释,本庭确认指控证据的合法性,准许当庭宣读、质证。

一、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

1、2003年8月份的一天,鹤壁市X路桥建设有限责任某司某理裴春平为了感谢刘某某在工作上的提拔,到刘某某在鹤壁市X路管理局的办公室送给刘某金x元,刘某某予以收受。

2、2004年10月份和2008年3月份,河南宏力集团副总经理顿某某为了尽快结清承建的鹤壁市X路管理局办公楼工程款,并感谢刘某某在拨付工程款过程中的照顾,分两次送给刘某某现金共计x元,刘某某予以收受。

3、2005年春节前至2009年中秋节前,浚县X路局局长张某丙为了感谢刘某某在任某壁市X路管理局局长期间,在争取工程项目上给予浚县X路局的支持照顾,分十次送给刘某某现金共计x元,刘某某予以收受。

4、2005年3月份至2008年4、5月份,鹤壁华祥路桥有限公司某责人孟某丁为了感谢刘某某在拨付工程款过程中给予该公司某支持和照顾,分七次送给刘某某现金共计x元、西服卡两张(价值6000元)、购物券3000元,刘某某予以收受。

5、2006年春节前至2008年3月份,鹤壁市X路管理局局长孙某某为了感谢刘某某在工作上的提拔,分两次送给刘某某购物券共计4000元,刘某某予以收受。

6、2006年9月份和2008年1月份,鹤壁市X路管理局机械化工程处处长马某某为了让刘某某帮其调动工作,分两次送给刘某某现金共计x元,刘某某予以收受。

7、2008年3月份的一天,鹤壁市X路管理局副局长秦某某为了在工作及个人进步上得到刘某某的关照,送给刘某某现金5000元。

8、2009年9月份的一天,鹤壁市X路桥建设有限责任某司某支部书记段某某,为了感谢刘某某在任某壁市X路管理局局长期间在工作中的支持和照顾,送给刘某某现金5000元。

(二)公诉机关就其指控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1、⑴被告人刘某某2010年3月11日至3月12日、3月26日的供述:

2003年我在任某公路局局长期间,下半年我们公路局下属宇航路桥有限公司某调整领导班子,在召开局党委会上,我提议让时任某路局工程科科长裴春平调任某航路桥有限公司某总经理,后经过局党委班子集体研究后,任某裴春平为宇航路桥有限公司某经理,在裴春平任某理后,为了感谢我对他的信任,并希望在以后的工作中多支持他,他就把装有x元现金的信封放到了我的桌上走了。

2004年10月份,具体哪一天我记不清楚了,我从宏力公司某到消息,原任某市领导的张某在郑州住院,我就和司某闫学军开车到长垣宏力公司某总顿某某办公室,向他要了x元钱,以我的名义去郑州看张某。本来想和顿某某一起去看望张某,让他拿钱,正好我不用支出我个人的钱,看望张某的心愿也办了,但到顿某某那儿才知道他已经去过了。当时我也没有说什么,这时顿某某说你从这儿拿x元钱去吧。我就从顿某某这儿拿了x元钱直接去郑州看望张某了。之所以我能从顿某某这儿拿走x元钱,是因为他们公司某2002年期间承建的我们局的办公楼工程款还没有给他们结清,他们公司某有求于我。

我和顿某某是在2002年7、8月份宏力公司某我们公路局盖新区办公楼时认识的。

2008年3月份,我母亲生病在新区人民医院住院,病房在最北面的病房楼一楼,长垣宏力公司某总顿某某听说后提着水果前来病房看望,说了一些关心的话,随后他就告辞离开。我送他到住院部楼口,他临上车时递给我一个牛皮纸信封,说放点钱给你老母亲看病吧,我推辞不过就装进了口袋,等我回到办公室数了一下,是x元整。

顿某某给我这x元钱,是因为2002年宏力公司某建了我们单位的办公楼,感谢我在向他公司某付工程款过程中的帮助和照顾,就借我母亲住院期间给我送了这x元钱。

2005年春节前的一天,张某丙来到我的办公室,说了一些工作上的事,临走时从身上掏出一个信封给我,说过春节了看着买点啥吧,我推辞不要,他就把信封放到我的办公桌上走了。等他走后我打开信封数了一下是现金2000元整。

200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张某丙来到市X路局我的办公室,当时就我一个人在,和他说了一些工作上的事,他临走时从身上掏出一个牛皮纸信封放到我的办公桌上,说过节了,看着买点东西吧,我推辞了几下就收下了,等他走后我打开信封数了一下是2000元现金。

张某丙给我送这4000元钱,是因为我是公路局局长,一是感谢我在工作中和争取项目中对他们的支持照顾,再一个也想和我搞好关系,希望我在工作和争取项目中继续对他们支持。

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张某丙来我的办公室汇报完工作,临走时从身上掏出一个牛皮纸信封放到我办公桌上,说过春节了,你自己看着买点东西吧,我推辞不要,他就把那个牛皮纸信封放到我的办公桌上走了,等他走后我打开信封一看里面装了2000元现金。

200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张某丙来到市X路局我的办公室,他和我说了一些工作上的事,起身走时从身上掏出一个信封给我放到办公桌上,说过节了也没拿啥,你看着添点啥吧,我推辞了几下就收下了,等他走后我打开信封数了一下是2000元现金。

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张某丙来到我的办公室,他给我汇报完工作,起身离开时从身上掏出一个信封给我,说过节了,你自己看买点啥吧,我推辞不要,他就把信封放到我的办公桌上就走了,等他走后我打开信封一看是2000元现金。

200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张某丙来到我的办公室,和我说了一些工作上的事,临走时他从身上掏出一个牛皮纸信封放到我的办公桌上,说过节了也没拿啥,你自己买点东西吧,我推辞了几下就收下了,等他走后我打开信封一看是现金,数了一下是2000元整。

2007年12月下旬,我因乙肝病发作导致肝损伤到郑州市省职工总医院治疗并在那里住院,我的病房是一个单间。住院治疗期间,具体时间我也记不清了,张某丙来到我的病房看我,询问了我的病情,又说了一会话,他临走时给了我一个牛皮纸信封,并对我说,也没有买啥东西,给你留点钱看病用吧,我没推辞掉就收下了,他走后我打开信封数了一下是现金x元整。

200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我记不清了,我当时正在外面办事,张某丙给我打来电话说找我有事,我说往回赶,张某丙说不用,他坐车来迎我,我开车到了九州路房管局西边时迎上了他的车,我停下车后,他直接上了我的车坐到副驾驶的位置,和我说了一些工作上的事后,他就从身上掏出一个牛皮纸信封放到我的车上,说过节了你自己买点东西吧,我推辞了几下就收下了,等他走后我打开信封数了一下是现金3000元整。张某丙给我送3000元钱,主要是感谢以前对浚县X路局的支持,再一个也想让我在以后的工作中继续支持他们。

2009年春节前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张某丙来到我在市交通局的办公室,说了几句话,临走时从身上掏出一个牛皮纸信封放到我办公桌上,说过节了,来看看老领导,我推辞不要,他就把那个牛皮纸信封放到我的办公桌上走了,等他走后我打开信封数了一下是现金2000元整。

200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具体哪一天我也记不清楚了,张某丙来到市交通局我的办公室,说了几句客气话,,起身走时从身上掏出一个信封给我放到办公桌上,说过节了也没给你买啥东西,你看着买吧,我推辞了几下他走了,我就收下了。等他走后我打开信封数了一下是2000元整现金。这两次的4000元钱用于我个人过节和日常消费了。

2005年的3月份,孟某雄来到我办公室说给我买了一套金利来的西服,办成卡了,并问我能不能给他们公司某一部分工程款。当时我说只要报上工程计量支付证书就可以拨款。我们说完他把卡放到我办公桌上就走了,我一看是价值3000元的西服卡,也没有给他退回去,就收下了。

2005年5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听说孟某丁公司某建的沿淇公路(安乐洞段)施工质量好,特别是挡墙护坡外观质量良好(这项工程归属市X路管理处,不是我们公路局的工程),我就驱车前去查看,目的就是公路局以后的工程项目有个借鉴。在我看完以后,当时工地的现场负责人(具体叫什么我记不清了)把我叫到一边,提了一个黑塑料袋,说是孟某丁买了点东西让他给我,当时我也急着走,也没有问就拿走了。回到办公室我打开一看是x元现金,我收下了。

孟某丁的公司某共在我们公路局中标了两个修路工程:一个是在2002年期间承建过107国道1标(新区到汤阴段)修路工程,该工程总投资在2000余万元,是以山西晋中路桥有限公司某名义干的工程,该2000余万元的工程款是2005年结清的,具体几月份我记不清了,从公路局的账上可以查明。再一个就是在2004年承建的浚南线2标(庙口至黄某段)修路工程,该工程总投资在1000余万元,是以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某名义干的工程,到2006年上半年除了质保金外的其他工程款全部结清。

2005年7月份,我市新老区快速通道正在施工,孟某雄的公司某接了二标中铁总公司某包给他的桥梁某制工程,孟某乙当时是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具体哪一天我记不清了,我来到孟某乙所在的工地检查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突然接到一个电话(电话内容真是记不清了,需要办事用x元现金),当时我就找到孟某乙说有事,想用x元现金,孟某乙就从工地给我拿了x元现金,我上郑州去了。后来也没有办事,这些钱我自己花了。

2006年春节前,具体是哪一天我记不清了,孟某丁来到我办公室,说快过年了,没给你买啥东西,你自己看着买点年货吧,说了几句客套话,就从身上掏出一个信封,放到我办公桌上走了,我打开一看是3000元的现金,我收下了。

2007年春节之前的一天,哪一天我记不清了,孟某丁来到我办公室,说过年了来看看,也没买啥东西,从身上掏出一个信封放到我办公桌上,我推辞不要,他放下就走了,他走后我打开一看是2000元的现金,我收下了。

2008年元月份,我在郑州治病住院期间孟某丁到医院看望,送给我3000元郑州市丹尼斯商场的购物券。

开始调查张某丙后我退给孟某丁3000现金。那是2009年12月份的一天,我打电话约好孟某丁在淇河路桃园小学东面见面,我自己开车过去,见面后他坐到我的车上,我说,浚县X路局局长张某丙被检察院叫走了,为了避免有什么事,我把你上次去郑州看我时给的商场购物券折成现金退给你吧。他说,不用了,不用了。我说都图个平安吧,他就收下了。

2008年的4、5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孟某丁派他公司某一名员工到我的办公室给我送了一张价值3000元的杉杉西服卡,来送的那个人我不认识,他给我说这是孟某丁让他送过来的,我推辞不要,他就把卡放到我办公桌上,然后离开了,他走后我一看是价值3000元现金杉杉西服卡一张,我就收下了。

2006年春节前,孙某某到我办公室给我汇报工作。汇报完后,孙某某说过年了,这是2000元的裕隆超市购物券,你自己看着买点年货吧,我推辞了一下后就收下了;2007年春节前,孙某某到我办公室汇报完工作,给我送了2000元的裕隆超市购物券。2006年和2007年两年共给我送了价值4000元的裕隆超市购物券。

2008年3月份,我母亲得了脑出血,在新区人民医院住院,孙某某不知道听谁说我母亲住院了,就来医院看我母亲,当时他去病房的时候拿了点水果,然后给我母亲说了几句客套话就出门了,我把孙某某送出门口后,他从身上掏了个信封,说给你母亲看病吧,我推辞了几下就收下了,我回去后打开看了看,里面装有1000元现金。

2006年9月份的一天,市X路局机械化工程处处长马某某来到我的办公室,汇报完工作后,他说,听说侄子(指我的孩子)要去郑州上高中了,资助一下俺侄子上学,说着便从口袋里掏出一个牛皮纸信封给我,我推辞不要,他说,这是我自己的钱,与单位无关。我推辞不过,他边说边把信封放到桌上就走了。他走后我数了一下是x元整。

马某某给我这x元钱后,多次找我跟我说想调动工作,不想在机械化工程处当处长了,想调到局里面某个部门任某,我也给他说有机会就给他调动。这x元钱我个人零花了一部分,另一部分用于孩子上学了。

2007年12月份至2008年元月份,我因乙肝病发作在郑州市省总工会职工总医院医治。在医院住了近一个月,期间我们公路局机械化工程处处长马某某在得知我住院后,马某某来到我病房说看望领导一下,也没有什么可买的,就放下一个牛皮纸信封,说了几句话就走了,他走后我数了是x元现金。

2010年元月份,我约马某某在新区X路实验中学西见面,在我的车里,我把这x元钱退给了马某某,当时就我们两个人在我的车上。因为我听说张某丙被检察院叫走还逮捕了,我害怕了,就把钱退给了马某某。

2008年3月份,我母亲得了脑溢血在新区人民医院住院,市X路局副局长秦某某提着两箱牛奶,好像还有一些水果来到病房看望我母亲,问了问病情,说了一些关心的话,后来我把他送出病房后,秦某某给我说牛奶箱里有点钱,你别忘了拿走,等他走后,我回到病房,把牛奶箱里的牛皮纸信封拿出来装到身上,回到办公室数了数是现金5000元整。

2009年9月份的一天,宇航公司某书记段某某来到我在交通局的办公室,和我聊了一会儿,说孩子考上大学了,也不知道买点啥,你看着给他买吧,随后他从上衣口袋里掏出一个信封递给我,我推辞不要,他就放到我办公桌上走了。等他走后我打开信封数了一下是5000元现金。

2009年12月份,我约段某某在新区X路广电局门口,在段某某的车里,把钱退还给了段某某。因为2009年我听说检察院叫走了张某丙还逮捕了他,我知道后害怕了,觉得自己这行为不对,想弥补一下错误,就把钱退给段某某了。退钱的事就我和我爱人知道。

⑵2010年2月7日至2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亲自书写的情况说明,交待材料16份,内容与其供述的事实基本一致。

2、证人证言

⑴裴春平2010年4月8日证言

我当上宇航路桥有限公司某经理后没多长时间,我准备好了x元现金,装在一个牛皮纸信封里带在身上。到刘某某的办公室后,我先汇报了一些工作上的事情,临走时,我对刘某某说,感谢领导重用我,让我当宇航路桥有限公司某经理。我从身上掏出装有x元的牛皮纸信封放到刘某某的办公桌上,说这是我的一点心意,然后就离开了。给刘某某送这x元现金是感谢刘某某重用我,让我当宇航路桥有限公司某经理。

⑵顿某某2010年5月20日证言

经我的手,我分两次给过鹤壁市X路局局长刘某某共三万块钱,给刘某某的这两次钱,不是我个人行为,是代表河南宏力集团给的。因为我公司某2002年至2003年承建鹤壁市X路局办公楼期间以及在结算工程款期间,刘某某给与了我公司某顾,是公司某表达感谢才给刘某某钱的。在2004年10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时是鹤壁市X路局局长刘某某来长垣找我了,刘某某自己到我办公室,让我和他一起去郑州看望以前的鹤壁市市领导张某,当时在郑州住院。我对刘某某说我已经代表公司某望过了,刘某某对我说他需要去看望张某,身上没有带那么多钱,想用我两万块钱。我听后,就到公司某务部取了两万块钱。在我办公室内,我把这两万块钱都给刘某某了,当时给刘某某钱时,没有让刘某某出具任某收款手续。

另外一次给刘某某送钱是在2008年3月份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时是刘某某的母亲在鹤壁市新区人民医院住院了。我听到这个消息后,就在公司某务部取了一万块钱,和刘某某事先联系了一下,我自己开车去鹤壁市新区人民医院看望刘某某的母亲了。我到医院见到了刘某某和刘某某的母亲,在病房里说了一会话。说完话之后,我起身离开,刘某某出来送我了,当时就我们两个人,我对刘某某说:“老太太在医院住院了,也没有拿什么礼物,住院得花钱,给你放这个钱。”我说完就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一万块钱放进刘某某的衣兜里了。

刘某某的母亲住院时我给的这一万块钱,当时考虑到认识这么长时间了,给公司某没少照顾,从人之常情角度来说也应该去看望。

在2009年底的时候,刘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郑州南阳路一个宾馆,他在这个宾馆等我,我走到后,刘某某让我坐到他开的车里,刘某某对我说:“上次看望张某拿你的两万块钱和你看望我母亲给的一万块钱一共三万块钱,现在还给你。”我当时推脱说不用给,刘某某不同意,非得让我接住这三万块钱。我一看推脱不过,就接住了这三万块钱,他也没有给我说原因。接过钱之后我就走了,到公司某,我就把这三万块钱交给公司某务部了,我把我打的借条抽走了。公司某务部帐上也不显示我的两笔借款。

⑶张某丙2010年5月20日证言

2005年春节前,大约在腊月二十三前后,我来到刘某某在公路局的办公室,给他说了一些客套话,临走时从身上掏出一个装有2000元现金的信封放到他的办公桌上,说过节了,你看买点啥吧,刘某某客气了几句就收下了,随后我就离开了。

200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来到市X路局刘某某的办公室,当时就他一个人在,我坐下和他说了几句客套话和一些工作上的事,临走时从身上掏出一个内装2000元的信封,放到刘某某的办公桌上,说过节了也没拿啥,你看着(用这些钱)添点啥吧,刘某某客气了几句就收下了,随后我就离开了。

给刘某某送这4000元钱,是因为他是市X路局局长,我想和他搞好关系,另外也感谢以前他在工作中对我们的照顾,又想让他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照顾我们,帮助我们向省里争取项目,就分两次给他送了这4000元钱。

2006年春节前十几天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来到刘某某在公路局的办公室,给他汇报完工作,临走时从身上掏出一个装有2000元现金的信封给他,说过节了,没给你买啥东西,你看买点啥吧,刘某某推辞不要,我就把装有2000元现金的信封放到他的办公桌上走了。

200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我来到市X路局刘某某的办公室,当时就他一个人在,我坐下和他说了一些工作上的事,临走时从身上掏出一个内装2000元现金的信封,放到刘某某的办公桌上,说过节了也没拿啥,你看着添点啥吧,刘某某没推辞掉就收下了,随后我就离开了。

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来到刘某某在公路局的办公室,当时就他一个人在,我给他汇报完工作,起身离开时从身上掏出一个信封(内装2000元现金)给他,说过节了,没给你买啥,你自己看买点啥吧,刘某某推辞不要,我就把装有2000元现金的信封放到他的办公桌上走了。

200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我到市X路局办事,顺道来到刘某某的办公室,当时就他一个人在,和他聊了几句,就从身上掏出一个内装2000元现金的信封,放到刘某某的办公桌上,说过节了也没拿啥,你看着添点啥吧,刘某某推辞了几下就收下了,随后我就离开了。

2007年12月份我到市X路局办事,听说刘某某病了,在郑州市省职工总医院住院,回去后我和几个班子成员商量了一下,决定去看望刘某某局长。因我们局下属的鹤壁市X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某理当时外出学习,我直接安排公司某副经理薛秋玺准备x元钱,告诉他我出去一趟,要用这个钱。过了几天我让司某把这x元钱取了回来,我用信封封好放到我的包里。第二天我和在家的班子成员有副书记梁某某、副局长侯玉林、原金奇、工会主席张爱军一同坐我的车到郑州去,因为副局长李某某、总工刘某星在郑州学习,我给他们打电话让他们买好花篮在省职工医院门口等我们。我们在医院门口汇合后,找到了刘某某局长的病房。我印象中他的病房在四楼,是个单间,当时他和他爱人都在病房,刘某某正在输液。我们去的人比较多,我们简单的说了一些问候的话,就准备离开,因为刘某某当时正在输液不能送我们,他的爱人出来送离开的班子成员,我见他们都离开了,就掏出那x元钱给刘某某说,来时也没拿啥,你看病正用钱,给你留这点钱,刘某某当时推辞不要,我把钱塞到他的枕头底下就离开了。随后我和其他班子成员们就回浚县了。给刘某某送这x元钱的事,我没有跟其他人说过,薛秋玺也不知道我拿这x元钱的用途。这x元钱支出由我们下属的鹤壁市X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某担了。因为局里经费紧张,鹤壁市X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某费相对宽裕一些,我给薛秋玺安排过,以招待费等合理的费用下账。

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来到刘某某在公路局的办公室,当时就他一个人在,我给他汇报完工作后起身离开时,从身上掏出一个内装3000元现金信封给他,说过节了,没给你买啥,你自己看买点啥吧。刘某某说不用不用,家里啥都有,我把信封放到他的办公桌上就走了。

200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我到市X路局办事,去办公室找刘某某发现他不在,我就给他打电话联系,约好后我们在九州路房管局西碰了面,我坐到他副驾驶位置上,当时刘某某自己驾车,我给他简单说了些工作上的事后,就从身上掏出一个装有3000现金的信封放到他的座位旁边,说过节了,来看看你,也没买啥,这是点心意,刘某某客气了几句就收下了,然后我就下车离开了。我给刘某某送这3000元钱时,他任某交通局副局长兼市X路局局长,我给他送过这3000元钱后,过了不长一段某间,他就不再兼市X路局局长了。

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来到市交通局刘某某的办公室,当时就他一个人在,说了一些工作上的事,临走时从身上掏出一个装有2000元的信封给他,说过节了,来看看老领导,刘某某推辞了几下就收下了,然后我就离开了。

200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具体哪一天我记不清了,我来到市交通局刘某某的办公室,和他说了一些工作上的事,临走时把事先准备好装有2000元现金的信封从衣服口袋里掏出给他,说过节了,也没给你买啥,你看需要啥就买点吧,刘某某推辞不要,我就把装钱的信封放到他的办公桌上走了。

⑷梁某某、李某某2010年6月24日证言

梁某某证言:大概是2007年12月的一天,张某丙把我、袁金奇、侯玉林、张爱军等几人叫到办公楼的大厅里商量去郑州看望刘某某,张某丙说就别买东西了,给他准备了x元现金,当时我也没有说什么,第二天上午我就和张某丙、袁金奇、侯玉林、张爱军五个到郑州后,和在郑州学习的副局长李某某、总工刘某星、工程股股长吕全中八个人一起去刘某某所在的医院看望了刘某某。刘某某好像住省工会职工总医院,当时我们看望刘某某以后,就先出来了,只有张某丙和刘某某两人在病房,是张某丙把这x元现金送给刘某某的。张某丙从医院出来后给我们说这x元现金已经送给刘某某了,这x元是从什么地方出的我不太清楚。

李某某证言:大约是2007年12月的一天,我和我们局的总工刘某星、工程股股长吕全中去郑州参加交通部监理工程师考试,张某丙给我打电话,问我考试完没有,什么时候回来,我说今天就考试完回去,他说让我们不要回来了,在郑州等着,让我再准备一个花篮,说他和班子成员梁某某、袁金奇、侯玉林、张爱军等几人商量过了,刘某某在郑州住院看病,要去一起看刘某某,东西就不买了,给他准备好了x元现金,我说行。第二天上午我们八个人一起去刘某某所在的医院看望了刘某某。当时刘某某应该是在郑州省工会职工总医院住院。进刘某某的病房前,我们几个人就说过,由张某丙局长把这x元现金送刘某某,我们几个人看完先出来,由张某丙把这x元现金送给刘某某,当时病房里就只有刘某某和张某丙两人,后来张某丙说这x元现金已经给刘某某送过了。

⑸孟某雄2010年3月9日证言

2005年3月份,我在新区金利来专卖店买了一张价值3000元的西服卡,准备送给市X路局刘某某局长。过了几天我给刘某某局长打电话,说想去他的办公室坐坐,到他办公室和他聊了一会,就给他了一张价值3000元的金利来西服卡,他推辞不要,我就把卡放到他的办公桌上后走了。

2005年5月份的一天,我公司某时正在干沿淇公路工程,当天我没有在工地,工地的项目经理李某光给我打电话说刘某某到施工现场了。(以前李某光曾经给我建议过有机会给刘某某点钱铺铺路,我想刘某某是公路局局长,用的着他,就同意给x元。)李某光问我趁这个机会给他不给,我说如方便就给他吧。李某光说他那里只有4万余元,我说你想法凑吧,回来我给你。(刘某某平常比较忙,见一回面不容易,这一次刘某某到我们工地来也是一次机会,我当时不能及时赶回去,所以就让李某光给刘某某这x元。再一个这事不用说也非常明白,李某光是我手下一个项目经理,他给这x元也是代表我给的。)当天李某光就给了刘某某x元。事后李某光专门给我打电话说钱给过了。后来我用我个人的钱凑够了x元到工地给了李某光(李某光现在不在了,他在2007年因家族矛盾被殴打致死)。

2005年7月份,我公司某时承接了快速通道上王滩桥和朱家桥的施工工程,工程项目负责人是孟某乙。7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因有事不在工地,接到孟某乙打来的电话,他在电话中说“刘某某来工地现场检查了,他找你想急用x元钱,咋弄”我说“你先拿工地上的钱给他吧,随后我给你,”孟某乙说“行”。事后孟某乙打电话说钱给过了。过了一段某间我用我个人的钱凑够x元钱到工地上给了孟某乙。

2006年春节之际,具体是哪一天我记不清了,我来到刘某某的办公室,说快过年了,来看看你,说了几句客套话,就把一个内装3000元现金的信封给他,他推辞不要,我把信封放到他的办公桌上就走了。

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我打电话和刘某某约好后就到他的办公室,当时就他自己在屋里,我说过年了来看看你,说了一会话就从身上掏出一个内装2000元现金的信封给他,他推辞不要,我把信封放到他的办公桌上就走了。

2008年元月份,我听说刘某某因患肝病在郑州市省职工总医院住院治疗,我前去看望,在医院附近的一个商场买了3000元的购物券,并把这3000元购物券装到商场送的一个专用小纸袋里。到了刘某某的病房后我询问了他的病情,说了一些关心的话,临走时,我拿出装有3000元购物券的小纸袋给他,说这些是购物券,看缺啥买点啥吧,说着把购物券塞到他的枕头底下就走了。

2010年元月份的一天,刘某某把我在2008年元月份在郑州送给他的那3000元购物券用现金退还给我,其它的都没退。那天他打电话约我在淇河路X路交叉口附近见面,我到了约定地点,看到刘某某开着一辆黑色轿车停在那儿,我就坐到他的车上,他见到我就说有人到检察院告他,为了避免有什么事,把你上次去郑州时给的商场购物券用现金退给你吧,我说不用了,他说都相互理解一下吧,我收下后下车走了。

2008年四、五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给刘某某送了一张价值3000元的杉杉西服卡,好像是我派人去送的,具体派谁去的我现在记不清了。我送给刘某某这张3000元杉杉西服卡,主要是感谢刘某某在以前的工程中给我们的照顾,再一个想和他维持好关系,以后再干市X路局的工程时继续照顾我们。

⑹孟某乙2010年3月16日证言

我在鹤壁市X路桥有限公司某揽工程以后,主要负责工地的施工和生产。华祥路桥有限公司某导主要有董事长孟某波,孟某雄是公司某顾问,我是副经理。公司某孟某雄出资成立的,孟某波是孟某雄的亲戚,只是挂个董事长的名,公司某所有事情都是孟某雄说了算。

2005年6月至11月份在快速通道连接线承揽中铁集团二标两座大桥(王滩大桥、朱家大桥)的箱梁某制工程施工中,公路管理局刘某某局长来工地查看工程质量进度,具体那一天我记不清了,地点应该是在朱家大桥箱梁某地,刘某某查看工程进度后,把我叫到一边说,他要出去办点急事,先从我们工地用x元钱,我当时说行,就前走了几步,给我的老板孟某雄打电话说刘某某局长想从咱工地上用x元钱,孟某雄问我工地的钱够不够,我说我这里有x多元钱,如果让刘某某拿走工地上的钱就不够用了,孟某雄说先让刘某某拿走吧,随后我给你送过去。孟某雄让把钱给刘某某,我就去我们工地住的房子里把x元钱给了刘某某,没过几天孟某雄就把这x元钱送过来了。

⑺孙某某2010年4月2日证言

2006年春节前一天,我到鹤壁市X路局局长刘某某的办公室向他汇报完工作后,和刘某某谈了些家常,我看刘某某的心情很不错,就对刘某某说:刘某工作上对我很关心,眼看就要过年了,也不知给您买点什么好,说着从身上掏出2000元的裕隆超市购物券,让他自己看着买点年货。刘某某跟我推辞了几下就把购物券接过去了。

2007年春节前,我到刘某某办公室汇报完工作,我们又聊了一会,临走时我从身上掏出2000元的裕隆超市购物券放到刘某某的办公桌上,说感谢刘某对我的关心,这是一点心意,刘某某客气了几句就收下了。

2008年3月份,我得知刘某某的母亲得了脑出血,在新区人民医院住院,我想趁这个机会对刘某某表示一下感谢,就买了点水果,准备了1000元现金装进信封带在身上,去医院看望刘某某的母亲。我在刘某某母亲的病房坐了一会,就告辞出来了,在刘某某送我出病房门口后,我从身上掏出了装有1000元现金的信封,对刘某某说给你母亲看病吧,边把信封塞到了刘某某的手中,刘某某推辞了几下就收下了。

⑻马某某2010年3月9日证言

我是2002年2月份被任某为公路局机械化工程处处长,当时是以鹤壁市X路局的红头文件下发的任某文件。2001年刘某某到公路局任某长后,在2002年我就被公路局任某为机械化工程处处长了。

2006年9月份,我听说刘某某的孩子考上郑州外国语高中,具体是哪一天我记不清了,我趁汇报工作来到刘某某办公室。汇报完工作后,我以资助他孩子上学为名,从衣服口袋里掏出一个装有x元现金的信封放在刘某某办公桌上就走了。

送这x元现金时没有给刘某某提过工作调动的事情,在送这x元现金之前和之后,我多次找过刘某某提到此事。他说让我好好干,只要一有机会就会给我调到局里工作。

2008年1月份,我听别人说刘某某因肝病在郑州省总工会职工总医院住院,具体哪一天我记不清了,我一个人坐车到郑州刘某某住院的医院,询问病情后,嘱咐他好好养病,在走之前,从身上掏出一个装有x元现金的信封给了他后就走了。

2008年快过年,我去市X路局要钱给工人发工资,一个同事说刘某某得了肝炎住院了,后我和我们机械化工程处的支部书记孙某海、工会主席毛爱红三个人商量去看望刘某某,孙某海和毛爱红也同意我们三人一同去郑州看望刘某某,后来由于其他原因我们三人没有一起去成。

⑼秦某某2010年3月6日证言

我是2002年任某区X路局副局长的,是鹤壁市交通局副局长刘某某提拔的。我原来多次找过刘某某,提过我个人进步的想法,想换个好点的部门。我当时在工程二处任某处长,2002年就被任某为市X路局副局长了,工资待遇比原来的地方要好的多。

大约是在2007年春天的3、4月份,我听说刘某某母亲生病住进位于淇滨区的鹤壁市第一人民院,具体哪一天我也不知道了,就在人民医院对面的门市购买了两箱牛奶及一些水果,并在牛奶箱中放入现金5000元到人民医院优质病房看望其住院的母亲,原因就是想借此机会让刘某某在工作上和个人的升迁上给予进一步的照顾。在送这5000元现金之后,我给刘某某提过我个人升迁的事,刘某某也多次给我说过,只要是有机会就会提拔我的。

(10)段某某2010年4月9日证言

2009年9月份的一天,我到刘某某的办公室,和他聊了一会工作和生活情况。在谈话中我说:听说孩子考上大学了,也不知道买点啥,你看着给他买点什么吧。说着我就从我的上衣口袋里掏出一个事先准备好的信封递给刘某某,信封里装着5000元现金。刘某某推辞不要,我就放到他的办公桌上,然后就走了。

我给刘某某送这5000元钱,主要是借祝贺刘某某孩子考上大学之际,感谢他以前对我在工作中的支持和照顾。大约在2007年3月份,宇航公司某调整领导班子,鹤壁市X路局党委开会研究该问题时,刘某某提议,经局党委研究决定,把我从公路局宇航公司某经理的职位提拔为宇航公司某支部书记。

2009年12月份的一天,刘某某给我打了个电话,约我在淇滨区X路上见面。我们见面后,在我的车里,刘某某退给了我5000元现金。我当时不要,刘某某把钱硬塞到我手里,然后他就下车走了。他退钱时说钱太多,不好,其他也没说什么。

(11)司某某2010年7月26日证言,证明了其在担任某交通局纪委书记期间,刘某某在2009年3、4月份向局纪检上交6000元的事实。

3、书证:

鹤壁市X路管理局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付款说明,施工合同协议书;鹤壁市X路桥有限公司某明;鹤壁市X路管理局任某文件,聘任某件;鹤壁市市委、市政府、市人事局的任某文件;户籍证明;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等书证。

以上书证证明刘某某在为他人职务升迁、变动及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及刘某某的身份证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1、刘某某对指控事实的辩护意见:起诉书指控的许多不是事实,有的是刑讯逼供造成的。第1起没有这个事。第2起客观存在,二万元是去郑州看领导的借款,看我母亲拿的一万元是礼尚往来。这事是我主动交待的,三万元钱我已还了。我没有为顿某某谋取利益。我们私交很好,与工作没有关系。第3起存在,但数额不对,只给了我05、06、07年共六千元购物券。我在郑州住院张某丙拿了五千还是一万记不清了。八个人一起去的,有两个是我的学生,两个是他的领导班子成员,其余都是我的大学同学。他们八个人家里有啥事我都去,我认为是份子钱。这是我主动交待的,与工作无关。第4起数额不对,事实是只有一张郑州的购物券,我用现金退给他了,一张西服卡。第5起我只收了二千元购物券,我和孙某某关系很好,他经常在我家吃饭,我没为他谋取过利益。第6起数额不对,为马某某谋取利益不是事实,我在郑州住院他没有去看过我。省职工医院是在农业路,不是在紫金山附近,可证明他没去看过我。一万元是他给我孩子上学的,我已退还他本人了,这是我主动交待的。第7起秦某某是去看过我母亲,但我没见到钱。第8起是事实,是我主动交待的,我已还给他了,我们是亲戚关系,与工作无关。

2、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的辩护意见:第1起关于裴春平的一万元是虚假的;第2起收顿某某3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其中二万元是借款关系,一万元属礼尚往来;第3起对张某丙的证言不能全部作为定案依据,应以刘某某当庭认可数额为依据,去郑州看刘某某属礼尚往来,刘某某承认收的6000元属礼尚往来;第4起孟某丁的三万元、五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孟某丁的证言只能是间接证据。李某光的身份混乱。至于3万元一事,孟某丁、孟某乙的笔录自相矛盾,时间、地点、细节矛盾;第5起收孙某某数额应是2000元,属礼尚往来;第6起马某某因刘某某儿子上学送刘某某一万元属礼尚往来,与工作无关。去郑州看住院的刘某某给一万元属子虚乌有;第7起秦某某一事根本不存在;第8起属定性错误,段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是亲戚关系,刘某孩子上学,段某某送5000元是正常馈赠,没有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3、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的辩护意见:

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认为:我的口供,是被打得承认的,是让我背的提纲,一问一答,不是真实的。对第1件事裴春平的证言是虚假的。对第2件事顿某某的证言要证明的问题有异议。对第3件事张某丙的证言数字不准确,刘某某的笔录和证人的笔录高度相似,存在不真实的可能。对梁某某、李某某的证言无异议。对第4件事孟某丁的证言除3000元购物券和杉杉西服卡,别的都不是事实。对孟某乙的证言,刘某某称不认识这个人,孟某乙和孟某丁的证言相互矛盾。对第5件事,孙某某的证言,认为只收过逢年过节孙某某给送过礼券共2000元,和孙某某私交很好。对第6件事马某某的证言认为,去郑州医院看我不是事实。省职工医院是在农业路,而不是在紫金山附近,可以证明他没去看过我。对第7件事秦某某的证言,无实质性意见。对第8件事段某某的证言认为,我没有为他谋取过利益,我们是亲戚关系。我儿子上学他送的钱是礼钱,段某宇航公司某记是几年前的事了,与工作无关。对司某某的证言无意见。对公诉机关提交的其它书证,无实质性意见。

二、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提交的证据及公诉机关的意见

1、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⑴第一组证据:鹤壁市X路局党委会议记录,裴春平聘任某件,李某成证明,对曹南辉、裴春平的录音资料,对宋阳、乔民的调查笔录。以证明让裴春平任某航公司某理,裴是不愿意去的,裴送给刘某万元是虚假的。

⑵第二组证据:顿某某证明两份,以证明刘某某于2004年去看望市领导张某所用的二万元是借用,顿某某2008年看望住院的刘某某母亲是人情往来,与工作无关。

⑶第三组证据:北京建工学院同学联谊会纪念册,照片及刘某辉的证明,省交通厅、省发改委、市政府等部门的相关资料,以证明刘某某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张某丙谋取利益。张某丙等人到郑州看望刘某某拿一万元是同学、学生之间的人情往来。过中秋节和春节送财物是礼尚往来并非受贿。

⑷第四组证据:沿淇线公路改建工程第NO.1合同段某工质量检测意见,监理日志,图纸说明及孟某乙、刘某的录音等。在交工质量检测意见(辩护人提供证据材料P211,下同)第2页载明:2003年9月28日开工,于2005年3月5日完工。……施工单位:山西省阳泉市X路桥梁某限公司。以证明3月5日工程已完工,李某广不可能在工地,给刘某某五万元是虚假的。在鹤壁市新老城区快速通道工程监理工作日志(P216)、监理黄某杰的日志(P133)中载明:“2005年10月5日,今天天气逐渐转晴,朱家大桥已开始作箱梁某制的准备工作。”P149“下午去二标朱家大桥,该桥今天预制第一本品箱梁。”黄某杰2010年9月的补充说明:“……2、2005年7月,箱梁某制施工在许沟桥、朱家桥箱梁某制未开工,箱梁某制人员均不在朱家大桥。……4、许沟桥箱梁某制是于7月份开始,9月份结束,全体人员及设备转至朱家大桥预制箱梁。”在(P234)黄某杰2010年9月朱家大桥补充说明中“……5、朱家桥箱梁某制开工在2005年9月中、下旬,10月份完成,施工人员一律住在王滩村。朱家桥箱梁某制现场距王滩村约三公里以上”。以证明朱家大桥工程7月份没有开工,孟某乙不可能在朱家大桥工地。起诉书所涉孟某丁送给刘某某三万元是虚假的。

⑸第五组证据:河南善德(略)事务所询问笔录等,以证明孙某某与刘某某的关系的确很好,送刘某某的购物券属正常的人情往来。

⑹第六组证据:鹤壁市交通局证明一份,郭清良、孔宪惠证明各一份。以证明刘某某爱人孔宪惠2007年12月15日至2008年元月29日在郑州陪护刘某某,马某某没有去郑州看望过刘某某一事。

⑺第七组证据:2002年2月21日工程处改革、市局党委扩大会议纪要一份,以证明刘某某没有利用职权为秦某某谋取任某利益一事。

⑻第八组证据:严某某证言等,以证明段某某与刘某某有亲戚关系,平时关系不错。刘某某没有利用职权为其谋利益。

⑼第九组证据:直艳军(略)情况说明一份,以证明刘某某在被监视居住期间被剥夺会见(略)的权利。

(10)第十组证据:请愿书、求情信等,刘某某的114位同事、朋友等联名写的请愿书一份,赵凤生的求情信一份,刘某某的儿子刘某及被资助贫困学生魏小焕书写的求情信一份。以证明刘某某为人正直,为鹤壁公路事业作出贡献,请求对刘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11)第十一组证据:检察院扣押物品清单和疾病证明,以证明刘某某积极退赃、有严某疾病,应酌情从轻处罚。

(12)第十二组证据:刘某某所得荣誉35份,刘某屯村委会证明,邻居证明,结对证书等,以证明刘某某在工作中的个人成绩及为人等,恳请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等。

2、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提供的证据认为:对第一组证据会议记录不能说明裴春平任某航公司某理是谁提议的。录音资料来源不合法,其内容的真实性也存在疑问。对第二组证据,不能说明二万元是借款,是以借为名的受贿行为,另一万元是为了感谢刘某某,不是单纯的人情往来。对第三组证据,只能说明吕全中与刘某某是同学关系,不能说明一万元是礼尚往来,这钱是浚县X路局给刘某某的。对第四组证据,刘某某05年5月份去那儿看看那个工程作为一个借鉴,与工程竣工没有关联,地点还在,与李某光给其钱并不矛盾,朱家大桥05年7月份没有开工,不说明工地不存在。孟某乙与刘某的录音内容不客观、不真实,来源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第五组证据,孙某某与刘某某私交好不能说明孙某某送的钱不是行贿。孙某某是为了得到刘某某现在和以后的帮助,刘某某也利用了自己的职权。对第六组证据不能证明马某某没有去医院看望刘某某。对第七组证据没有异议。对第八组证据,段某刘某了是亲戚关系,还是上下级关系。段某某是为了感谢刘某照顾,不是人情往来,而是受贿。第九组至第十二组证据与本案无联系。

三、本院依法核实的证人证言及其他情况

1、本院核实的证言:

⑴核实的裴春平的证言:裴春平为感谢刘某某给其提供了工作平台,03年8月份给刘某某送了一万元。

⑵核实的顿某某的证言:刘某某2004年10月份去看市领导张某时在我这取了二万元。2008年3月份,刘某某母亲住院,我听说后去看望时给了刘某某一万元。

⑶核实的张某丙的证言:在检察院作过笔录,那上面说的都是事实,现在具体的我记不清了。

⑷核实的马某某的证言:06年我听说刘某某孩子考上郑州外国语学校,我想支持一下,就给了他一万元。去郑州看刘某某我记忆中是没去。

2、公诉机关对法院核实证言的意见:马某某没有说出事实真相,是被刘某人威胁后才作出上述证言的。对其他核实证据无意见。

3、被告刘某某的辩护人对法院核实证言的意见:裴春平所说的一万元是不存在的。他说:“以在检察机关的证言为准”表现出对检察院惧怕,不是他真实意思表示。顿某某说明了二万元是借款,一万元是人情往来。张某丙所处的特殊环境使他不敢说真话实话,张说到钱是礼尚往来,而不是受贿,对马某某的证言没有意见。

公诉人提交了在2010年11月26日询问马某某的笔录:“2006年9月份我给刘某某送了一万元,他收下了。2008年1月份,刘某某在省总工会职工医院住院,在郑州市紫金山附近,我去看他,给他送了x元现金,他收下了。另外给法院工作人员说假话,是受到了刘某某侄子的威胁才说的。”

对公诉人提交的2010年11月26日询问马某某的笔录,被告人刘某某称,我所住的医院离紫金山很远的,他根本没有去看过我。我要求他去给我指认一下我住的病房及室内摆设。辩护人意见:省职工医院是在农业路,离紫金山很远。法院询问过后,检察院又对他询问,这个证据是非法言词证据。该证言不符合法定程序,该案在法院审判阶段,检察院在没有补充侦查的情况下,私自取证,程序违法,该证据非法,不能认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侦查阶段某有关供述,证人裴春平、顿某某、张某丙、李某某、梁某某、孟某丁、孟某乙、孟某戊、孙某某、马某某、秦某某、段某某、司某某在侦查阶段某有关证言,严某某的证言,经法院核实的裴春平、顿某某、张某丙、马某某的证言,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提交的马某某2010年11月26日的证言是在法院审理阶段某取得,期间公诉机关并未建议延期审理和补充侦查,该证言本院不予确认。辩护人提交的对裴春平、孟某乙等人的录音资料非经具有合法取证资格的工作人员所取得,来源不合法,本院不予确认。其它有关书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四、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1、2003年8月份的一天,鹤壁市X路桥建设有限责任某司某理裴春平为了感谢刘某某在工作上的提拔,到刘某某在鹤壁市X路管理局的办公室送给刘某金x元,刘某某予以收受。

2、2004年10月份,河南宏力集团副总经理顿某某为感谢刘某某在拨付工程款过程中的照顾,送给刘某某现金x元,刘某某予以收受。

3、2005年春节前至2009年中秋节前,浚县X路局局长张某丙为了感谢刘某某在任某壁市X路管理局局长期间,在争取工程项目上给予浚县X路局的支持照顾,分十次送给刘某某现金共计x元,刘某某予以收受。

4、2005年3月份至2008年4、5月份,鹤壁华祥路桥有限公司某责人孟某丁为了感谢刘某某在拨付工程款过程中给予该公司某支持和照顾,分六次送给刘某某现金共计x元、西服卡二张(价值6000元)、购物券3000元,刘某某予以收受。

5、2006年春节前至2008年3月份,鹤壁市X路管理局局长孙某某为了感谢刘某某在工作上的提拔,分两次送给刘某某购物券共计4000元。

6、2006年9月份,鹤壁市X路管理局机械化工程处处长马某某为了让刘某某帮其调动工作,送给刘某某现金共计x元,刘某某予以收受。

7、2008年3月份的一天,鹤壁市X路管理局副局长秦某某为了在工作及个人进步上得到刘某某的关照,送给刘某某现金5000元。

以上共计人民币x元。

另查明,2009年6月7日,鹤壁市纪委对刘某某有关问题进行了初查,案发后,刘某某于2009年底退给了顿某某现金x元、2009年1月退给了孟某丁现金3000元、2009年1月退给了马某某现金x元。

2009年3、4月份,刘某某向市交通局纪委主动上交了收受他人的现金6000元。

2010年3月30日、7月12日,刘某某亲属分两次向检察机关退出赃款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人裴春平、顿某某、张某丙、李某某、梁某某、孟某丁、孟某戊、孟某乙、孙某某、马某某、秦某某、段某某、司某某、严某某等人的证言;法院依法核实的裴春平、顿某某、张某丙、马某某的证言;鹤壁市X路局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华祥路桥有限公司某明,鹤壁市X路局任某、聘任某件,河南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明,市X路局出资的付款说明;省交通厅、发改委、市政府等部门的规定资料,沿淇线公路改建工程第NO.1合同段某工质量检测意见,检察院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对刘某某受贿数额的指控,关于顿某某于2008年3月份,因刘某某母亲住院去看望时给刘某某一万元一事,顿某某所在的公司某建的市X路局办公楼工程款于2006年已全部结清,距顿某某看望时的2008年3月份已长达一年零三个月以上,事前没有收受财物的约定,其间没有任某业务往来,没有任某请求及请求事项;且顿某某证言是人情往来,与工作无关,故该指控不予采信。关于对孟某丁2005年5月经李某光手送给刘某某五万元的指控,未提交直接送钱人李某光的证言,除孟某丁的证言、刘某某在侦查阶段某供述外,无直接证据证实,无其它间接证据相印证,刘某某本人当庭不予承认,证据链条不衔接不完备,且所证时间不吻合,孟某丁证言给刘某某钱是2005年5月份,是在施工过程中。《交工质量检测意见》中载明的是“2003年9月28日正式开工,2005年3月5日完工。”故该指控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对马某某于2008年1月到郑州省职工医院去看望住院的刘某某,送给刘某金一万元,刘某某予以收受的指控,经法院核实马某某的证言,马某某称不记得去郑州看望过刘某某。在其它证言中,马某某称职工医院是在郑州紫金山附近,经核实省职工医院的地址是在郑州市X路X号,距“紫金山”较远。从侧面反映出马某某在侦查阶段某证言的不真实性,该指控不予采信。关于段某某2009年9月份送给刘某某5000元现金,刘某某予以收受的指控,段某某是刘某某孩子考上大学时送的,两家有亲戚关系,二人平时关系较密切,该5000元应属受礼,对该指控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刘某某提出:将收受他人财物共计x元已分别退给了当事人,不应认定的辩解,刘某某退款的时间均是在市纪委对其有关问题初查以后退回的,受贿行为已实施完毕,该辩解不予采信,但可从受贿应追缴赃款中减去。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它不应认定的事实的意见因无其它证据支持,对该意见不予采信。刘某某案发前上交市交通局纪委的6000元现金,虽无证据证明上交的钱具体是谁送的,但也应从认定受贿总额中减去为宜,受贿数额认定为总计x元。辩护人提出刘某某在公诉机关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可对刘某某酌情从轻处罚。案经合议庭评议,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20年3月24日止。)

二、被告人刘某某受贿赃款x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其中已追缴x元、退回当事人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吴俊奇

审判员王合福

审判员张志伟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韩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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