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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崔××,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卢东沟X栋X-1。

委托代理人林××,系草河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女,满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卢东沟X栋X-1。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诉被告刘××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依法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崔××负担。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王丽丽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辛培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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