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
负责人时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河南景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诉被告河南景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景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某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在我公司为其豫x号车投保。2006年8月23日,该车在南阳西峡大峡谷景区内出险,我公司对事故损失核定应支付赔款为x元,因我公司员工操作失误,实际支付赔款为x元,多支付6400元。为此,我公司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我公司多支付的赔款6400元,被告拒不返还。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我公司多支付的赔款64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缺某,无辩称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告河南景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为豫x号车签订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2006年1月24日至2007年1月23日。2006年8月23日,被告的司机张XX驾驶该车在南阳西峡大峡谷景区内碰石头,造成该车受损。原告核实后对事故损失核算金额为x元,并经被告签字认可。但在实际支付时,原告支付给被告x元,多支付3200元。在原告发现支付错误后,重新缮制金额,但其财务人员在操作中将本应冲减的3200元再次支付给了被告。这样,原告两次共多支付被告6400元。事后,原告通过电话、信函与被告联系,要求返还均遭拒绝,从而引起纠纷。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应支付被告赔款x元,而原告两次实际支付被告x元,多支付6400元,作为被告确实收到了原告所多支付的6400元,亦即原告受到了损失,被告获得了利益,利益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被告对多获取的6400元的利益没有合法依据,故被告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原告多付的赔款6400元。鉴于上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景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赔款6400元。
诉讼费50元由被告河南景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审判长申茜
代理审判员鲁倩影
人民陪审员张青梅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胡五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