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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法刑初字第144号谢某维故意毁坏财物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小学文化,家住(略)。2010年1月19日至1月29日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被(略)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月29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略)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资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某歧、人民陪审员刘气南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朱庆红担任记录。(略)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志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以谢某初为主的一批股东与以袁某勇为主的一批股东从2006年以来一直在为资兴医药大厦的产权问题打官司,同时双方为医药大厦几家门面的房租归谁收取而屡生纠纷。

2010年1月14日中午,谢某初打电话召集被告人谢某某、袁某某、袁某某等股东在其家中开股东大会。在会上,各股东达成一致内容,即今年必须收取到承租市医药大厦门面的“喜福娃”等5家经营户交纳的房租费,不能再由袁某勇这一方的股东收取了。会后,谢某某起草了一份要求“喜福娃”等5家经营户于3天之内交纳房租费的通知,之后由谢某某等人将通知发到医药大厦5家经营户手中。2010年1月17日上午10时许,谢某某、袁某某等股东来到“喜福娃”等5家经营户门面,并要求各经营户交纳房租费。因“喜福娃”等5家经营户都已将房租费交到袁某勇一方的股东手中,就拒绝向谢某某等股东交纳房租费,谢某某等股东于是提出第二天中午(即1月18日)15时许再来收取房租费,如果各经营户再不交纳房租费的话就强行“关门”。2010年1月18日,谢某某电话通知袁某某、曹某某、袁某某等人到医药大厦来收门面租金。当日下午14时许,谢某某在三都镇一五金店内购买了一把铁锤、一根铁棍后乘车来到新区医药大厦对面的人民广场,随后袁某某、陈某某、袁某某、段某某、曹某某等人也先后来到了广场。在广场上,谢某某对其他股东说,如果医药大厦门面经营户不交房租,就把卷闸门砸掉。之后谢某某手持铁锤、袁某某手持铁棍将“喜福娃”童装店的卷闸门拉下打砸卷闸门,致紧挨卷闸门后的玻璃门、奶粉受损。随后谢某某、袁某某等人又依次将“精诚打字社”、“北京布鞋店”、“莉莉烟酒店”、“人民大药房”等4家门面的卷闸门拉下后,对卷闸门进行打砸,致卷闸门和部分玻璃受损。2010年1月25日,经(略)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财物的价值达9210元人民币;2010年3月8日,经郴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财物的价值达4500元人民币;2010年3月29日,经湖南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财物的价值达4500元人民币。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邱某、郭某、唐某某、薛某某、薛某某、周某某、蔡某某、黄某乙、黄某乙的陈某;(3)证人袁某某、谢某某、曹某某、袁某某、陈某某、段某某、罗某某、罗某某、李某某、曹某某、毛某某、袁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受损物品清单、鉴定结论、谢某某、袁某辉的通话详单、收取门面租金通知、民事判决书、股东协议、房产所在权转让协议、公证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批准书、产权交割证明书、补充协议、宗地图、国有土地使用证、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到案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纠集多人公然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提出异议,当庭认罪,并表示愿意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经审理查明:2006年以来,以谢某某为主的一批股东与以袁某勇为主的一批股东一直在为资兴医药大厦的产权问题打官司,同时双方为医药大厦几家门面的房租归谁收取而屡生纠纷。

2010年1月14日中午,谢某某打电话召集被告人谢某某、袁某某、袁某某等股东在其家中开股东大会。在会上,各股东达成一致内容,即今年必须收取到承租市医药大厦门面的“喜福娃”等5家经营户交纳的房租费,不能再由袁某某这一方的股东收取了。会后,谢某某起草了一份要求“喜福娃”等5家经营户于3天之内交纳房租费的通知,之后由谢某某等人将通知发到医药大厦5家经营户手中。2010年1月17日上午10时许,谢某某、袁某某等股东来到“喜福娃”等5家经营户门面,并要求各经营户交纳房租费。因“喜福娃”等5家经营户都已将房租费交到袁某某一方的股东手中,就拒绝向谢某某等股东交纳房租费,谢某某等股东于是提出第二天中午(即1月18日)15时许再来收取房租费,如果各经营户再不交纳房租费的话就强行“关门”。2010年1月18日,谢某某电话通知袁某某、曹某某、袁某某等人到医药大厦来收门面租金。当日下午14时许,谢某某在三都镇一五金店内购买了一把铁锤、一根铁棍后乘车来到新区医药大厦对面的人民广场,随后袁某某、陈某某、袁某某、段某某、曹某某等人也先后来到了广场。在广场上,谢某某对其他股东说,如果医药大厦门面经营户不交房租,就把卷闸门砸掉。之后谢某某手持铁锤、袁某某手持铁棍将“喜福娃”童装店的卷闸门拉下打砸卷闸门,致紧挨卷闸门后的玻璃门、地弹门、奶粉受损。随后谢某某、袁某某等人又依次将“精诚打字社”、“北京布鞋店”、“莉莉烟酒店”、“人民大药房”等4家门面的卷闸门拉下后,对卷闸门进行打砸,致卷闸门和部分玻璃受损。2010年3月29日,经湖南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财物的价值达4500元人民币。

另查明,2010年1月18日15时30分,被告人谢某某经(略)公安局干警口头传唤后自行来到阳安路派出所交待了打砸的事实和经过。事发后,被告人谢某某的亲属对“喜福娃”童装店、“精诚打字社”损坏的玻璃门、地弹门进行了修复,花费2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邱某、郭某、唐某某、薛某某、薛某某、周某某、蔡某某、黄某乙、黄某乙的陈某;证人袁某某、谢某某、曹某某、袁某某、陈某某、段某某、罗某某、罗某某、李某某、曹某某、毛某某、袁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受损物品清单、鉴定结论、谢某某、袁某某的通话详单、收取门面租金通知、民事判决书、股东协议、房产所在权转让协议、公证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批准书、产权交割证明书、补充协议、宗地图、国有土地使用证、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到案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发票、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为达到由已方收取有产权纠纷的门面房租的目的,在承租户已向另一方股东交纳房租的情况下,为泄愤纠集多人强行驱赶经营者并拉下卷闸门,带头持铁锤、铁棍砸打卷闸门,致财物受损,侵害了经营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己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略)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的定性不当,应予纠正。因为毁坏财物并非被告人谢某某的主观目的,而是为了泄愤通过毁坏财物来破坏经营户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毁坏财物是实现其目的的一种手段。被告人谢某某要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不能通过非法手段某获取,而应该依法进行。鉴于被告人谢某某能够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亲属亦修复了被毁坏的部分财物,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在公安干警口头传唤后,自行来到阳安路派出所如实交待了打砸的事实和经过,在侦查和审判阶段某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1月19日起至2010年9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华

审判员黄某歧

人民陪审员刘气南

二O一O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朱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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