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孙某诉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又名孙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XX(原告之父),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XX(原告叔父),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工人。

被告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XX、孙XX,被告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11日(农历为11月6日)举行婚礼。婚前原告对被告缺乏了解,被告家索要财礼,答应结婚时陪嫁一辆车结果没有兑现,婚后被告经常不在家里呆,且在一起的有限时间内总是因琐事争吵,原告2011年4月21日在省医院治腿病时被告迟迟不到,后来又无理吵闹并离开。原告认为双方根本谈不上感情,被告与其家人是借婚姻骗钱,且造成原告生活困难。原告现起诉离婚,并要求被告退还财礼x元,并赔偿原告的花费x元。

被告张某乙辩称,原、被告婚姻是双方父母包办的,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其不同意原告返还财礼与赔偿损失的要求。被告认为原告应为被告青春损失与精神压力负责,赔偿其x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11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婚姻缔结期间,被告及家人向原告索要财礼x元,该财礼之给付介绍人均经手或知情,被告及家人索要财礼时曾答应购置一辆车陪嫁至原告家,但结婚时并无车辆陪嫁。被告之陪嫁物品已查明的有被子6床、床单6条、保暖瓶2个、脸盆2个。原、被告婚前即缺乏了解,婚后在一起生活时间短暂,且多次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2011年5月31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主张某乙告退还其财礼x元,并赔偿其损失x元。审理中查明,原告系当地普通农民,被告索要财礼数额为其数年的全部收入,因财礼给付客观上致其生活困难。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致调解未能达成。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书、证人证言等证据载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正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应予准许。原、被告结婚时间短暂,被告索要财礼数额较大并致原告生活困难,现原告起诉返还,依照法律规定以酌情返还为宜。双方其他财产应根据实情及法律规定妥为处理。原告主张某乙后治疗疾病的负债应予分担,因缺乏充分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某乙告赔偿其损失及被告主张某乙告赔偿其精神损失,因缺乏证据支持,亦不符合法律规定,均不予支持。被告主张某乙怀有身孕,但未提交证据证实,亦不愿配合医学检查或司法鉴定,故不予采信。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孙某、张某乙离婚。

二、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张某乙返还孙某财礼款人民币x元。

三、夫妻财产中属张某乙陪嫁物品之被子6床、床单6个,保暖瓶2个、脸盆2个归张某乙所有,其余归孙某所有。

四、驳回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某乙

人民陪审员朱宝发

人民陪审员马清杰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某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