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2年6月2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犯赌博罪,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某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汤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1年12月至2012年5月期间,被告人汤某在其经营的位于赫山区X村的娱乐室内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接受码民张某等人的报单共计19期,接单总额约3万元,然后报给上线杨从昌(另案处理)。
案发后,被告人汤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红桃、胡某、任某某、张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扣押的码单,电话通讯记录,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地下六合彩”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汤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汤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村委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汤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夏祖悦
二0一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陈一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