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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XX与被告郴州市X村X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邓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桂阳县X区X镇X组。

被告郴州市X村X组(以下简称XX村X组)。

负责人王XX,男,系该组组长。

原告邓XX与被告郴州市X村X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XX、被告负责人王XX到庭了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XX诉称,原告邓XX于2005年3月10日与被告XX村X村民王利蓉结婚,于2005年3月17日将户籍迁到被告组上,并一直在被告处生活、居住至今。2007年—2010年,因被告的集体土地陆续被国家征收,被告因此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包括安置费),并将上述补偿款先后几次分配给本组村民。2008年11月前几次按人均105000元的标准分配征地款时,原告获得了和村民同样的分配待遇。到2010年1月2日按人均2000元、2010年6月2日按人均32800元的标准分配土地补偿款时,却以原告的妻子已去世不能享受村X组织成员待遇为由拒绝分配给原告。为此,原告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土地征收补偿款共计348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邓XX为支持其诉讼主张,于某证期限内向本院举出如下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拟证明原告皆落户在被告XX村X村民资格。

2、选民登记证,拟证明原告一直作为被告组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本村的选举。

3、结婚证,拟证明原告邓XX与被告村民王利容结婚后,落户在被告组上。

4、2007年12月到2010年6月2日的五份土地补偿款分配的花名册。拟证明2007年12月至2008年11月的三笔土地分配款被告都分给了原告,但2010年的两笔土地补偿款被告就不愿分给原告了。

5、北湖区X镇政府综治办对王宪芽、王XX、邓XX的调查笔录,拟证明原告具有分配条件,但被告未分配给原告。

6、北湖区X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终止调解决定书。拟证明该纠纷经过调解,但是调解不成功。

以上证据系复印件,经当庭核对与原件无异,原件退回原告。被告XX村X组质证意见为:对原告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本院对原告证据1、2、3、4、5、6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以上证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被告XX村X组答辩,2010年以后的34800元未分给原告是事实。

被告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邓XX于2005年3月10日与被告XX村X村民王利蓉结婚,婚后入赘到被告组上。并于2005年3月17日将户籍迁入了XX村X组。由于某家建设需要,从2007年起被告的部分田地被征收,获得了一定数额的土地征收补偿费、安置费等。被告曾按人口进行了五次平均分配。2010年前的每笔土地补偿款,被告都分给了原告邓XX。2008年8月8日原告妻子王利蓉去世后,被告以原告是不再是其集体组织成员为由,2010年1月20日每个村民平均分配的2000元和2010年6月2日每个村民平均分配的32000元未再分配给原告。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一直未有结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郴州市X村X组支付承包土地征收补偿款34800元。

另查明,原告邓XX在妻子王利蓉去世后未再婚,也未将户口迁出被告组上,现仍在被告组上生活。

归纳各方当事人的诉辨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是否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土地是农村X组织成员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是对被征收土地承包者的补偿和安置,因而凡是被征用土地的农村X组织成员,均有根据同权同利、不得歧视的原则,获得被征收的土地补偿费的相应份额。在本案中,原告邓XX通过合法婚姻关系成为被告组上的村X村民资格,享受同等村民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9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因此,邓XX应当享有同等村民待遇。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征地补偿费34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X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郴州市X村X组支付土地征用补偿费用34800元给原告邓XX。此款限被告于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元,由被告郴州市X村X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曹XX

代理审判员罗X

人民陪审员何XX

二○一一年十二月X日

代理书记员林X

附有关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农村X村民委员会、村X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内部分配已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安置方案确定是已经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X十三条第二款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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