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五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X,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李XX与被上诉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沈铁西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13日受理后,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王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董莉、代理审判员甘国明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XX,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韩X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XX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XX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李XX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李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卉
审判员董莉
代理审判员甘国明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丛凤钢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