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五特字第X号
申请人:沈阳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X区。
法定代表人:李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X。
被申请人:秦X。
委托代理人:孙X。
申请人沈阳XX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秦X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沈阳高新技术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沈高新劳裁终字[2011]X号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于2011年8月17日受理此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沈阳XX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X、被申请人秦X的委托代理人孙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沈阳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申请人秦X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1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阳XX有限责任公司系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沈阳XX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申请人沈阳XX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某
代理审判员李春野
代理审判员谢宏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艳玲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