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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民二终字第36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Ⅹ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宋Ⅹ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ⅩⅩ,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ⅩⅩ,男。

上诉人沈阳Ⅹ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Ⅹ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Ⅹ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沈阳Ⅹ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Ⅹ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阳Ⅹ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275元,减半收取1137.5元由上诉人沈阳Ⅹ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庄俐

审判员那卓

代理审判员周海鹏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高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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