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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五终字第42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五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捷健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梁X与被上诉人沈阳捷健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皇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王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董莉(主审)、代理审判员甘国明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X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于201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梁X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梁X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梁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卉

审判员董莉

代理审判员甘国明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魏某星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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