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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第六区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东金鹰大厦附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刚,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提交证据、提出答辩,参与法庭辩论,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表委托人在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上签字;撤诉;代写、签署、送达、签署、接受法律文书;代为收取赔偿款等。

委托代理人秦瑶,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提交证据、提出答辩,参与法庭辩论,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表委托人在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上签字;撤诉;代写、签署、送达、签署、接受法律文书;代为收取赔偿款等。

被告株洲市第六区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X路江南商城二楼。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经权利人的授权独占取得电视剧《丑女无敌(1-4季)》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发现被告株洲市第六区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在其位于株洲市芦淞区X路江南商城二楼的株洲市第六区网络会所中以局域网向网吧用户提供了《丑女无敌》第一季、第二季的在线观看服务,且被告株洲市第六区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并未取得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许可,被告株洲市第六区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并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此,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株洲市第六区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株洲市第六区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7日前赔偿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逾期未付,则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可以按x元申请执行。

二、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彭建爱

审判员唐俊平

代理审判员邹梅元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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