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迟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系金某之妻),女。
上诉人迟某为与被上诉人金某、张某乙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大东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迟某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迟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迟某撤回上诉。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交纳230元,由上诉人迟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x
审判员曹杰
代理审判员姚军
二O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唐娜
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