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强奸犯罪于2006年3月14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监视居住(略),4月14日被逮捕。现押唐河县看守所。
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某甲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某0一0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2010)唐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某甲不服,提出上诉。于某甲上诉理由为:1、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非法拘禁赵丽六个月不是事实;2、公安机关有刑讯逼供问题;3、证人杨某某、于某乙、乔某某、陈某某、于某丙证言不属实。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0)唐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建淮
审判员王建军
审判员王晓峰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张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