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XX,女。
委托代理人:张XX,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男。
上诉人谢XX与被上诉人王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皇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谢XX于2011年9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XX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谢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上诉人谢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杰
审判员壑o
审判员姚军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卢智慧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