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男。
委托代理人:刘X,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XX,男。
原审被告:荣XX,女。
原审被告:刘XX,男。
二原审被告委托代理人:刘X。
上诉人刘XX与被上诉人赵XX、原审被告荣XX、刘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沈和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XX于2011年9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XX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7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上诉人刘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杰
审判员壑o
审判员姚军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卢智慧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