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X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高某,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市Y厂。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厂厂长。
上诉人秦皇岛X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沈阳市Y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中县人民法院(2011)辽民二初字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皇岛X公司于2011年10月14日又以双方业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秦皇岛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秦皇岛X公司撤回上诉。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交纳7912.5元,由上诉人秦皇岛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杰
审判员周&x
审判员姚军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卢智慧
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