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耿某。
被上诉人(原审):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负责人:程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XX,辽宁裕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耿某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皇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林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贾宏斌(主审),代理审判员周海鹏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耿某于201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耿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耿某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75元,由被上诉人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林
代理审判员贾宏斌
代理审判员周海鹏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吕慧子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