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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诉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男。

被告关某某,男。

原告黄某乙诉被告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颖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关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乙诉称,2003年左右,被告因投资办厂向原告借钱,并出具了借据。后被告陆续还过部分,借据也是一年一换。到2010年1月24日,被告下欠原告896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无奈诉至法院。现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8960元。

被告关某某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4日,被告关某某借用了原告黄某乙现金896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借据内容为:“今借到黄某乙现金捌仟玖佰陆拾元(小写8960元),借款人关某某,2010年元月X号。”后被告未能偿还。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及原告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中,双方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关某某向原告黄某乙借款,有借据证实,事实清楚,原告要求偿还,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某乙借款89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关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赵颖男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程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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