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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71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某培训学校。

上诉人郭某乙诉被上诉人沈阳市某培训学校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大东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郭某乙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上诉人郭某乙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x

审判员曹杰

审判员姚军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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