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某培训学校。
上诉人郭某乙诉被上诉人沈阳市某培训学校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大东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郭某乙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上诉人郭某乙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x
审判员曹杰
审判员姚军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唐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