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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某因与上诉人河南长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长金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千智永,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某因与上诉人河南长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乙,上诉人河南长金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千智永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谢颂琳

审判员童铸

代理审判员马某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武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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