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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姚XX与被执行人XX公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姚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X区X路。

委托代理人徐XX。

被执行人XX公某,住所地西安市X区。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某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姚XX与被执行人XX公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2日作出的(2011)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姚XX于201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000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经执行回全部案款8000元并发还申请人,申请人姚XX于2011年10月17日出具收条并确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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