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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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陈某贪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某,男,53岁。因涉嫌犯贪污罪,经罗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08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2008年11月11日、2009年8月27日先后两次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33岁。因涉嫌犯贪污罪,经罗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08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2008年11月11日、2009年8月27日先后两次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鲁某某,河南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7月28日以罗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陈某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8年11月6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两被告人无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于2009年8月24日将该案发回重审。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某、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延长审限一个月;公诉机关建议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10月,被告人金某某、陈某合伙承包罗山县庙仙青年场并进行了造林。2005年,两被告人在罗山县X乡以各自亲属名义办理了退耕还林农户手册,面积共计238亩,并于当年在龙山乡财政所领取退耕还林粮食、生活补助款x元,二人将该款平分,用于前期造林投资及个人开支。2006年3月20日,被告人金某某、陈某向罗山县人民检察院退赃款x元。2006年,被告人金某某、陈某商量,将238亩退耕还林指标调整到青山镇X村支书徐×河与林业局职工高×运在青山镇X村合伙造的林地上。四人达成协议后,以徐×河35亩、高×运97亩、陈某106亩办理了退耕还林农户手册(实际上徐×河和高×运各35亩、金某某和陈某各84亩)。2006年、2007年,陈某在青山镇财政所领取退耕还林粮食、生活补助款x元,后与金某某平分。立案后,二人将该笔赃款退出。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陈某将不符合退耕还林政策的庙仙青年场的国有土地空头调到龙山乡及青山镇,而冒领粮食补助及生活补助款x元,二人各得赃款x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请求依法判处。

两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金某某辩称,其和陈某在庙仙青年场实施了退耕还林,在青山镇X村徐×河和高×运承包林地的前期造林上虽然没有投资,但有合同约定,其和陈某以技术入股,这属于四人之间的分工和利益分配行为,且将退耕还林指标从龙山乡调整到青山镇经过验收并办理了农户手册,因此,在龙山乡申报退耕还林和将退耕还林指标调整到青山镇均不属于空头申报、套取补助,认为自己无罪。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金某某在参与退耕还林中没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行为,应宣告金某某无罪。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某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庙仙青年场的退耕还林实实在在,调整到青山镇X村符合政策要求,认为被告人陈某无罪。

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份,被告人金某某、陈某合伙承包了罗山县庙仙青年场的110亩坡耕地(面积实际为238亩),并于2004年春进行了植树造林。2005年,经申报和有关部门批准,两被告人在罗山县X乡以各自亲属名义办理了五份退耕还林农户手册,面积共计238亩,并于当年在龙山乡财政所领取了退耕还林粮食、生活补助款x元,两被告人将该款平分,用于前期造林投资及个人开支。在检察机关的查处下,2006年3月20日,两被告人向罗山县人民检察院退款x元。此事之后,两被告人商量,欲将238亩退耕还林指标由龙山乡调整到青山镇X村支书徐×河与罗山县林业局职工高×运在孙楼村合伙造的林地上。四人达成协议后,经申请,罗山县林业局于当年将该指标由龙山乡调整到青山镇X村,其中徐×河35亩、高×运97亩、陈某106亩,办理了退耕还林农户手册(实际上,四人协商的238亩退耕还林指标的分配方案是徐×河和高×运各35亩,金某某和陈某各84亩)。2006年、2007年,陈某在青山镇财政所领取了168亩退耕还林指标的粮食、生活补助款x元,后与金某某平分,将该款用于在庙仙青年场的造林投资及个人开支。检察机关立案后,二人将该笔款项退出。

另查明,截至原一审庭审辩论结束时,两被告人在庙仙青年场林地共投入资金x元;两被告人所承包的庙仙青年场土地上的林木目前长势良好。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金某某2008年6月12日供述:大概是2003年下半年,陈某找到我说:“庙仙青年场有块地,我可包过来,咱俩合伙搞退耕还林,可以不”我开始不想搞,但想也没有规定退耕办主任不能搞,在国营农场搞退耕还林虽然不符合政策,但有别人搞也没啥问题,我就同意了。我们商量的结果是:由陈某出面和青年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如果有退耕还林任务,就在青年场搞退耕还林。挖树槽、农场承包费等由我和陈某均摊,领取退耕还林补助及树成材后收益我和陈某平分。承包合同是2003年10月份我们和青年场曾场长签的,作为见证农场上级部门县劳动就业局三个人(有一个办公室主任)在场。我的名字是陈某代签的。原因是:一是我是退耕办主任,二是青年场是国有土地不符合退耕还林政策。2004年我们种的树,树苗是我找我局职工张丽平联系的,50元的种苗补助是我领的,然后付给张丽平。其他栽树等是陈某出面联系的,这一部分费用有二万多块钱,由我二人平摊,没有账。我们按100多亩的面积向青年场交的承包费,经过林业局用GPS测量验收,面积是238亩。但2004年因为国家进行退耕还林适应性和结构性调整,指标紧张,没有安排上,而是我在2005年争取下来的。考虑到青年场与龙山搭界且领补助款方便就安排到龙山乡。由龙山乡申报,我和陈某在龙山乡财政所领补助款。2005年6月在各乡镇与农户签订合同前期,我和陈某找到龙山乡林技站的站长徐泰忠、会计何正明说:我和陈某在青年场栽的有树,想在龙山申请退耕还林领补助方便;不占乡指标,我自带指标。他二人同意。过了一段时间,我和陈某带的有我侄子金某田、我侄媳妇彭伟、陈某的岳父胡云和、陈某及其妻子胡汉敏五个人的身份证和照片找到徐泰忠说以这五个人的名义申报,徐泰忠答应了,把这5人的手续接过去,并拿到龙山乡找领导签字盖章进行了申报。龙山乡于2005年在原有的申报面积上把我的238亩加进去,一块报到县林业局,经过退耕办审核,然后退耕办汇总交给县林业局审批。经局领导研究同意把任务(指标)批下去。是龙山乡包片人员规划、验收的,印象中是陈某领去的,我没去。我和陈某在龙山乡领取了2005年的补助共计有x元,是让徐泰忠拿五个人的农户手册和私章(我的两个亲属的私章是彭伟给我的)代领的,后由我和陈某平分。2006年5-6月份,县检察院法纪科查我和陈某搞退耕还林的事情,我把x元退给了检察院。2006年我和陈某商量,农场不适合搞退耕还林,检察院在找事,干脆咱们挪走。陈某说指标丢了可惜,我正好在青山和徐×河、高×运搞有200多亩树林,干脆挪到那。我和陈某、徐×河、高×运商量好:指标调整过去后,我和陈某每人只领84亩的补助款,徐和高每人35亩,但树林的收益没有我和陈某的份。我们找青山分管林业的副乡长杨世胜、林站站长卢久亮做工作,并征得书记徐继成同意,我就把这238亩任务调整到青山孙楼村。后办了三个农户手册,徐×河35亩,以高×运和陈某的名义办了203亩。每年都是陈某和高×运去青山财政所领回后,我三人在一块算账,把84亩补助给我。我2006、2007年二年共领了x元。

其2008年6月18日供述:开始陈某向我提出,在庙仙青年场跟我合伙搞退耕还林。我说,青年场这块地是国有土地,不能搞退耕还林。他说,别人承包的国有土地搞退耕还林,咱也能搞。陈某也知道我是负责退耕还林的,如有退耕还林任务由我负责申报,这些事我们都心照不宣,都知道咋搞。在调整到青山前,我知道高×运在孙楼有一片林子没有申报到林业项目,2006年没有还林任务了。我给高×运说把退耕还林任务调到他那片林子时,高说是他和孙楼的支书徐×河合伙的。我就让他俩商量。后他俩同意,但说我答应给50亩指标他俩嫌少。后我和徐×河、高×运签了一份协议,当时面积也没谈定,有徐、高、陈某签名。陈某当时不在,是后来补的,我没有签。我和陈某商量后答应给他俩70亩,他们同意了。按规定调整面积应申报,我想着调整面积少,就没有想着申报,也没想着填写农户合同、建档卡片等一套资料。安排过徐×河和农户签合同。因为是调整面积,只进行了检查验收。调整的依据是省市一些会议精神和平时工作安排。《关于调整退耕还林面积的报告》落款时间应是2006年8月25日而不是2005年8月25日,打错了。2005年不可能有这份报告。今年5月底或6月初,陈某对我说要和高×运签一份协议,怕出事,我说没啥用。他在我隔壁办公室找几张旧材料纸写了一份协议,让我看我没看。

2、被告人陈某2008年6月13日、17日、20日供述:在青年场合伙搞退耕还林是我找金某某提出的,因为一是我俩关系好,二是他是退耕办主任,搞退耕还林批指标容易些。我说承包土地和栽树我负责,跑指标的事你操心,费用均摊,收益共享。金某青年场有点不合要求,指标怕不好搞,我说你还能搞不到指标,你努力努力,争取跑到指标,退一步讲跑不来指标还有树在那。我和青年场签了土地承包合同,有我的签名,金某某的是我代签的;有场长曾继英签名,有青年场盖章,有劳动就业局的公章,劳动就业局的公章是后来盖上的。青年场属于劳动就业局管辖。2004年春我主要负责栽树,栽完后不知是搞规划还是检查验收,我带着二个林业局的人去了一次;检查验收和申报退耕还林指标都是金某责的,咋弄来的我不清楚。我和金某某找龙山林站站长徐泰忠和会计何正明商量,想把我俩在庙仙青年场的退耕还林放在龙山,他们同意了。事实上,金某某以前向他们打过招呼。那片林子地处庙仙乡和龙山乡交界处,可以放在庙仙,也可以放在龙山领补助,具体由金某某操作。当时,我们商量如何申报时,金某面积大别人眼红,分成几个本好搞些。金某某有一天让我拿几个人的身份证去办退耕还林手册,我把我岳父胡云和、妻子胡汉敏及我的身份证、照片给他,后在街上刻了三人私章也给他了;金某责找另两个人的手续。办好后,金某手续给我看了。这块地有238亩,2005年底在龙山财政所领有五万多补助,我们平分了,这次是谁领的我记不清了。2006年上半年,检察院调查我们搞退耕还林的事后,金某某说青年场不能搞了,准备放弃退耕还林指标。我说反正检察院已经查了,238亩指标丢了怪可惜的,我建议把这238亩指标转到庙仙。金某放在庙仙乡同放在龙山乡一样,青年场栽的树不能领退耕还林补助金。我俩商量放到青山孙楼村和我局职工高×运、孙楼支书徐×河合伙栽的300亩树林(这300亩树金某某可能不知道我有份,我入的暗股,徐×河也不知道。我给高说过不要对别人讲)。金某某知道高×运在青山有树。金、高、徐三人私下商定,这238亩徐×河和高×运每人35亩,我和金某某每人84亩。2006年我们通过县林业局把238亩指标转到青山孙楼,分别以徐×河(35亩)、高×运(97亩)、我(106亩)办了退耕还林手册。这238亩指标调整到青山都是金某某一人操办下来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只是在给徐、高二人各35亩征求我意见时,我当时同意了。徐×河的自己拿的手册,自己领的补助;我在青山财政所领了2006年、2007年两年的补助;每次去领时由我和高×运一起去,后由我分给高8050元,我和金某人x元。金某某也知道我们的分配方案。

其2008年6月20日供述:分配方案的合同是金某某、徐×河、高×运三人签的,之前金某我打电话,我当时在东北打工。2006年下半年,金某某给我一份合同,合同上有徐×河、高×运的签名,金某合同给我时,让我签上我的名字。内容是徐×河和高×运共得70亩,我名下168亩,实际是我和金某某各84亩。蔡某星出事后在金某公室我说我跟小高签个合同。他说可以,签了也没多大用。接着我到办公室找了几份旧材料纸写一份我和高×运合伙栽树的合同。青山孙楼那片林子没有我的份,是想领补助稳当些,再一个被查时好有个退路。

3、证人姜××(1996-2005年任庙仙乡林站站长)2008年7月3日证言:庙仙乡搞退耕还林共两次,分别是2003年390多亩,2005年712亩。青年场栽有树,不知道搞没搞退耕还林。2004年2月20日这份青年场抽槽可以栽树的证明我不清楚,你们可以问我站管公章的何清海。《罗山县工程造林整地验收合格证》上的签名是我写的,我们陪同林业局一块去验收也是我们的职责,这样搞是配合林业局的工作,完善手续。

4、证人何××2008年7月3日证言:在2004年2月份的退耕还林验查时,我同林业局的黄某勇到青年场,见青年场的抽槽比较理想,就写了一份可以植树的证明,并盖了林站公章。但苗木从何处调来及后来退耕的事项均没有经过庙仙乡。

5、证人曾××2008年6月12日证言:青年场的地属劳动就业局管,应该是国有的。2003年秋县林业局的金某某、陈某来我湾里,找我要承包农场;承包价格是每亩每年40元,承包期是12年。当时承包是一百多亩,按老亩算的,中间有田埂、塘、路、坡和沟都没算里面,实际面积要大。这一百多亩地是原先分给我场的职工,由于缺水,职工又把这一部分土地转包附近的群众,后找他们收提成、农业税和抽水电费,收不起来,多次向局里反映收归集体所有,在2003年收罢稻谷后,场里就将这一百多亩地收归集体所有。

其2008年10月11日证言:1999年我当场长时土地没分配,谁种多少亩就延续多少亩,也不是平均分配。2000年彭世根没承包了,又由场里管。2003年前,职工种的地都是自己占的,场里没有正式分,一年一清,场里有权收回,随时进行调整。当时场里决定承包给外人后在场里贴了通知,大家没意见。

6、证人徐××、何××2008年6月12日证言:大概在2005年上半年,金某某和陈某来林站找徐太忠、何正明,他们说在庙仙邢桥承包块地,想搞退耕还林,为领补助方便,把那块地的指标放在龙山乡,并且不占用龙山乡指标,我们征求乡领导同意,又想是上下级关系,就同意了。这片林的规划、设计、验收我们都没参加,是他们林业局的人搞好后拿来给我们的。金某某和陈某在龙山乡领了2005年这一年的补助,后来检察院查,他们就挪走了,调到哪儿我们不知道。

7、证人李××2008年6月19日证言:金某某跟我说过,他准备栽一片林,想搞退耕还林。我说只要符合条件可以搞。金某有给我汇报将庙仙乡青年场238亩的退耕还林放在龙山乡;2006年全县调整了一批退耕还林指标,当时我主持工作,报告拿来后,我没细看,他没有跟我讲调整的有他的。我在报告上签了字,意思是根据农户自行协商意愿,按照国家退耕还林政策进行调整。

8、证人熊××2008年6月23日证言:2005年,我和黄某坤一组负责龙山乡退耕还林面积核实,在龙山乡的工作完成之后。有一天,金某某当我的面安排黄某坤去看庙仙乡邢桥樊寺的那一块退耕还林,如面积没问题,把这片林子放在龙山乡搞退耕还林规划设计。设计图是黄某坤(现已死亡)绘制的,我看了,知道这件事。

9、证人黄××2008年7月2日证言:罗山县工程造林整地验收合格证是我填写的,我没去过那里搞过整地验收。当时金某某是退耕还林办主任,我们是同事关系。当时我理解他是为了出售他的苗子,所以我就签了字。

10、证人胡××、胡×敏2008年6月13证言:其二人没有领过退耕还林补助款,不知道谁拿身份证办的手续。听陈某说领的钱用于前期投资和个人开支了。

11、证人金××、彭×2008年6月15日、2008年6月13日证言:其二人没有领过退耕还林补助款,2005年金某某拿过我们的身份证搞退耕还林。

12、证人张××的证言:金某某在2004年或2005年从其亲戚手中买过七、八千元钱的树苗。

13、证人陈×、袁×证言:金、陈某人2003年冬天挖的树窑,2004年春天栽的树,是请陈某贤等附近的村民干的,没有用过推土机等大型机器整地;每个树窑加栽树是1.2元。另外袁×还证实2003年割罢谷后劳动就业局把青年场的田地都收回去,承包给外单位的人,我当时不同意。

14、《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第三十六条规定: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退耕还林条例释义》第三十六条释义规定:……未承包到户的坡耕地即指没有将土地承包权人明确到具体农户的坡耕地,如集体预留的机动坡耕地,国有农场、林场、牧场等未承包到户的坡耕地以及军队占用的副食品基地等。未承包到户的坡耕地退耕还林后,不享受国家提供的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

15、罗山县国土资源局2008年6月16日证明:根据罗检反贪调证[2008]X号通知书,我局认为所介绍的罗山县庙仙青年农场所使用的土地应为国有土地。罗山县国土资源局2008年8月18日证明:根据罗山县检察院调取证据通知书,现证明如下:庙仙青年农场所占土地属国有土地。

16、罗山县财政局企业股2008年7月22日证明:上级拨入我县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某于财政性专项资金。

17、罗山县林业局关于金某某、陈某身份的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在卷。

18、罗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2002)X号文件关于退耕办职责及性质的通知在卷。

19、金某某、陈某与青年场承包合同在卷证实:两人承包青年场110亩土地(实为238亩)。

20、龙山乡农业中心2008年7月29日证明在卷,证明金某某、陈某在庙仙青年场植树238亩,戴帽至龙山乡,实际在龙山乡未植树。

21、整地合格证、苗木申请、2005年上报农户名单通知及2005、2006年作业设计图和验收图在卷,证明金某某、陈某在庙仙青年场植树238亩,在龙山乡验收,小班号为G10。

22、2005年金某某、陈某以其五位亲属名义办理的退耕还林农户手册在卷。

23、2005年退耕还林现金某助花名册及底册在卷。

24、金某某的工作手册复印件在卷。金某该手册中记载集体、国有土地不能作为退耕还林,享受补助。

25、举报线索受理表及案发经过证明在卷。

26、罚没收据证明金某某、陈某分两次分别向检察机关退赃情况在卷。

27、证人卢××2008年6月14日证言:2006年青山乡就没有退耕还林指标了,我不知道2005年有调整指标的事。2005年底孙楼村支书徐×河来找我,想落实退耕还林,他栽有树。我没有参加徐×河这块地的检查验收,不知道他的申报手续办没办。

28、证人杨××2008年6月16日证言:2005年之后,青山镇没有搞退耕还林了。我听说徐×河在孙楼村栽了不少树,没有来找我,不知道徐×河有没有退耕还林指标。

29、证人张××2008年7月24日证言:2006年金某某找我说上面戴帽调整一块林子,后来调整退耕面积没有经过青山乡农业中心。

30、证人徐×河及其子徐××2008年6月24日证言:2006年初我和我儿战友、林业局司机高×运合伙栽了有200多亩树,树成材后三七分。2006年栽的树都是栽在荒山上,另外有一些坡地(荒山上开荒的地)和平地(山边未种庄稼的荒地),其中平地占有一半。林业局来搞过规划设计和检查验收。农户手册是高×运负责办的。2006年上半年一天,高×运给我打电话说他局里有退耕还林的指标,想用我和他合伙栽的树的面积,给我俩50亩的指标,我嫌少没同意。过一段时间,高打电话让我到罗山来,到农行附近一个家庭餐馆,有我儿、高×运和林业局的老金。老金某我是不是真有树,我说开玩笑,我真有200多亩树。老金某他想把别的乡的指标调到我那,我同意了。没多久,老金某看了我的树,没过多久,高×运打电话说他们同意给我和高70亩指标,我同意了。过了一段时间,高×运打电话让我到罗山拿一份退耕还林面积调整报告,让我问乡领导同意不,如同意就可以搞成了。我把报告给了乡林站站长卢久亮。我看了报告后才知道是238亩,后来就调到青山,给我35亩,高×运35亩。手册是我儿回家把我的照片和身份证号拿去给高×运办的。

徐×河2008年7月24日证言:在孙楼村是我与高×运栽的树,与农户签的协议是老金某搞退耕还林指标时安排我签的。

31、证人高×运(退耕办司机)2008年6月28日证明:2005年底和2006年初,我和徐×河合伙在孙楼村栽过树,想报退耕还林项目,搞不到项目可以把树卖给金某集团。树有200多亩,栽在成块的荒坡地上。与农户签有协议,树成材后收益,我们七农户三。2006年下半年一天,金某某给我说,把他在别的地方的退耕还林的指标,调到我在青山栽的树的面积上,给我50亩的指标,我当时就同意了,徐×河嫌少没同意。过一段时间谈妥后,我、金某某、徐×河、徐天军到农行附近一个家庭餐馆吃饭,吃饭时签了一份协议。协议说他们同意给我和徐×河70亩指标,管护由我们负责,林子的收益归我和徐×河,当时我和徐×河都签了字。陈某根本就没有同我合伙在青山孙楼栽过树,这份协议上我的名字是我妻子孙燕签的,她给我说过,我也不知道陈某是啥意思,也没问。上面的私章也不是我盖的,我的私章放在陈某那儿。以我的名字办的农户手册面积是97亩,但实际我只领35亩的补助金。金某某让办手续,我把我的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交给退耕办的刘某了。我在青山栽的树搞过检查验收,是黄某坤去搞的,是谁派他去的不知道。

32、证人孙×2008年6月20日证言:2008年5、6月份,林业局陈某找我签过一份协议,内容我没看,签了高×运的名字,没在上面盖高×运的章。

33、证人刘×(退耕办工作人员)2008年7月2日证言:高×运没有把他的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交给我。

34、证人刘×炎(青山镇X村连二塘组村民)2008年6月17日证言:前年,大队里组织栽过大官杨和板栗树,都是栽在荒山上。当时徐×河让我们栽树、挖树坑,他给钱,我们以为是大队集体组织栽树。这些荒山都分到各家了,分时是柴禾山,有我家的两亩柴禾山。共栽了有几百亩山地的树,没有给我签合同。树长大了归谁也没说,平时这些树没有人管,树死了不少,又成荒地了。

35、证人梅××、仝×2008年8月1日证言,证实没有将交农业税的田地进行退耕还林,当时栽的树现在都荒了。

36、植树协议合同及孙楼村委会的证明在卷。

37、青山财政所说明及2006、2007年粮补兑付底册在卷。

38、陈某与高×运的假协议书在卷。

39、调整退耕还林面积报告及农户情况表在卷。

40、青山镇2005、2006年设计图及验收图在卷。

41、陈某、高×运、徐×河退耕还林农户手册在卷。

42、2006年、2007年退耕还林现金某助花名册及底册在卷。

43、证人姜××2008年10月11日证言:庙仙青年农场的地最初是大集体耕种,后来竞争承包场里的地,袁成竞争上了,把地承包下来了。袁成承包三年就由彭世根接着承包,结果赔了,他就没承包了。2003年场里开会给职工说退耕还林要把地收回去,然后又重新分。

44、罗山县城关财政所2008年10月13日证明及2008年度补贴签名表在卷。证明庙仙青年场的粮食直补自发放时由该场领取。

45、证人吴××2008年10月12日证言:我是青山镇X村江家坡组村民,2004年我植了三、四亩大观杨和板栗树,办的有农户手册,2005年开始领的补助。2005年徐×河未在我组栽树。

46、证人张×凤2008年10月12日证言内容与吴长秀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47、证人胡×华2008年10月12日证言:我是青山镇X村曾老湾组村民。我自己在我地上栽的树,树苗是自己买的,不是村X组织的。树栽了后没有领过补助,村里徐×河来说我湾的树在退耕还林的线上,如果上面来调查,就说是退耕还林的树。徐×河2005年未组织在我湾栽过树。

48、证人唐×霞2008年10月12日证言与胡秀华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49、证人杨×权2008年10月12日证言:我是青山镇X村下曾湾组村民。我湾的都栽过树,在自家山上栽的树,树苗是自己买的,归各家各户。2005年村X组织栽过树。

50、证人何×秀2008年10月12日证言内容与杨维权的证言基本一致。

51、证人梅×祥2008年10月12日证言:我是青山镇X村连二塘组村民。2005年我组栽过树,是村书记徐×河搞的退耕还林,听说他儿子在林业局有个战友搞到退耕还林指标的。树都栽在柴禾山上,当年春上栽的,秋季几座山上烧火,树苗都死了,几乎没有活的。

52、证人王×军2008年10月13日情况核查说明:今年8、9月份到青山镇X村进行现场核查,G8、G9、G10、G11、G12核实面积为零,G13成活保存率达到90%以上。G8至G13小班属于2006年调整小班。

53、罗山县2002至2005年退耕还林面积核查统计表在卷。同王勇军说明基本一致。该表系2008年制作,由王勇军提供,未盖林业部门公章。

54、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拍摄的罗山县X镇X村退耕还林概况照片20张在卷。证明金某某、陈某调至青山镇X村林木成活率除41亩达90%以上,其余为零。

55、罗山县X镇X村民委员会2009年10月29日出具的书面证明:徐×河在我村X村栽树搞退耕还林,这些树因管理不善,第二年陆续死光。徐×河在栽树时没有与当地群众签订退耕还林协议。

56、罗山县2008年退耕还林面积核查验收统计表证实:青山镇X村X年退耕还林面积333亩,2008年保存面积除G7班号为83亩外,其余保存面积均为0。

57、青山镇X村江坡组村民张传凤2009年10月29日证言:2005年徐×河没有在我组栽过树,我组的树都是自己栽的。

58、青山镇X村二塘组村民张桂兰2009年10月29日证言:2005年徐×河组织在我组栽过树,第二年这树没人管理,有的荒了,有的被牛踩了。当时没有签任何协议。

59、青山镇X村二塘组村民王 O年2009年10月29日证言:2005年徐×河在我组栽过树。当时我的地里有2、3亩,第二年这些树没有下化肥,也没人管,就损失了。这些树都是栽在承包户个人的山上。当时没有签任何协议。

被告人金某某的辩护人提供了下列证据,并经法庭质证、认证:

1、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林业厅豫财办农[2006]X号《关于下达2006年退耕还林工程现金某助的通知》。

2、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林业厅豫财办农[2007]X号《关于拨付2007年退耕还林工程现金某助的通知》。

3、财政部财农[2002]X号《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现金某助资金某理办法的通知》。

4、国家林业局林退发[2003]X号《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

5、国家林业局林退发[2001]X号《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供了下列证据,并经法庭质证、认证:

1、2003年6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在卷。

2、2007年8月9日国发(2007)X号《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在卷。

3、2000年9月10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在卷。

4、2002年4月11日《国务院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在卷。

5、陈×松、陈×贤、徐×恒、林×证明为陈某栽树、除草、治虫、挖树槽、补苗、护树、施肥共计款x元。

6、被告人金某某、陈某在罗山县庙仙青年场四年承包费x元的收据在卷。

7、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的一号文件在卷。

8、徐×河2008年11月2日书面证明:2006年我与高×运一起在我村X组坡耕地上植树,后与金某某、陈某形成协议,合伙经营,金某某、陈某负责技术指导、后续管理投资,由我负责管理,达到国家造林要求。

9、罗山县庙仙青年农场2008年12月6日情况说明:该单位土地自联产责任制以来,至今承包到户,属个人耕种。并有15位个人签名证实。

10、信阳市林业局信林文[2007]X号文件在卷。

11、证人熊××、厉×2008年12月25日书面情况说明在卷:青山镇X村X年退耕还林G8、G9、G10、G11、G12小班,系2006年由龙山乡X村调整到青山镇X村,根据2007年检查验收图调查,造林树种株数保存率为50.8%。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某、陈某将在庙仙青年场退耕还林指标238亩先后空头调整到龙山乡和青山镇。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某某、陈某将庙仙青年场的238亩土地承包后,进行了植树造林,庙仙青年场既不隶属于庙仙乡,也不隶属于龙山乡,而隶属于罗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故被告人金某某、陈某在龙山乡申报退耕还林项目,不应属于空头申报;调至青山镇X村徐×河、高×运植树的地方,虽没有批文,但符合政策规定,且经过验收并办理了农户手册,故也不应属于空头调整。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某、陈某承包的庙仙青年场土地属于不能享受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和生活补助的坡耕地,其理由一是该土地属于尚未承包到户的坡耕地。经审理查明,庙仙青年场的土地在2003年以前的一些年份承包给了个人耕种,2003年秋收后由场里收回,然后承包给了金某某、陈某,上述事实,有曾继英、袁成、姜喜昌证言、庙仙青年场2008年12月6日15人签名的情况说明及金某某、陈某与庙仙青年场的土地承包合同证实,因此应认定该238亩坡耕地属于承包到户的坡耕地;其二,公诉机关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承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庙仙青年场2003年前土地承包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故以此认为庙仙青年场的土地未承包到户。本院认为,虽没有签订书面的土地承包合同,但不能以此否认土地承包到户的事实。综上,两被告人承包的庙仙青年场的238亩坡耕地应当属于承包到户的坡耕地,应当享受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和生活补助,其领取的款项不属于贪污行为。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将238亩退耕还林指标由龙山乡调整到青山镇X村,不符合退耕还林政策,不应享受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和生活补助。其理由一是两被告人没有在青山镇进行植树造林,没有在徐×河、高×运造林上进行投资。经审理查明,两被告人将238亩退耕还林指标由龙山调整到青山徐×河、高×运所造林地上时,是经四人协商同意的,二被告人以技术入股,技术入股也是一种投资方式,至于二被告人与徐×河、高×运协商的入股(投资)方式及领退耕还林补助的亩数,属四人分工和利益分配问题,故只要四人协商同意合伙造林,且在青山合伙进行的林地上确实植有树(即徐×河、高×运确实在青山镇X村栽有树),即不应认为两被告人没有在青山镇进行植树造林,没有在徐×河、高×运造林上进行投资。其二,公诉机关认为,徐×河、高×运所栽的树在2005年秋季被火烧了。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所举胡秀华、唐德霞、杨维权、何正秀、张传凤证言证明徐×河、高×运在他们组未植树;所举罗山县X镇X村民委员会2009年10月29日出具的书面证明,以及梅奎祥证言证明2005年秋季,徐×河在该组植的树被火烧了,几乎没有活的;所举张桂兰、王 O年证言徐×河所栽的树因管理不善死亡了;所举王勇军的说明证明2002—2005年徐×河、高×运所植树木成活率除41亩成活率为90%以上,其余均为零,与刘某炎证言证明徐×河组织栽过树、2005年作业图、2006年验收图和徐×河、高×运、陈某的农户手册及证人熊满祥、厉娜2008年12月25日书面情况说明相矛盾;公诉机关所举照片不能反映2002—2005年的树林状态,亦不能反映该照片出自何处。公诉机关所举罗山县2008年退耕还林面积核查验收统计表,不能证实2006年植树状态。但有一点可以认定,徐×河、高×运确实栽有树。第三,公诉机关认为2006、2007年陈某、徐×河、高×运的农户手册及检查验收图没有调整面积申报及公示、没有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没有填写农户合同、建卡档等资料,也没有经过青山乡政府审核和林业局任何人员的检查验收,纯属被告人金某某一手操作虚构。经审理查明,2006年,罗山县林业局对本县的11起退耕还林面积进行了调整,两被告人将238亩退耕还林指标由龙山乡调整到青山镇只是其中之一,且该次调整经过县林业局的认定,至于公诉机关认为2006、2007年陈某、徐×河、高×运的农户手册及检查验收图没有调整面积申报及公示、没有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没有填写农户合同、建卡档等资料,也没有经过青山乡政府审核和林业局任何人员的检查验收等问题,应是相关部门的责任,而不应认为是两被告人的责任。综上可以认定,徐×河、高×运确实栽有树,两被告人与徐×河、高×运达成合伙协议,并通过一定程序将植树造林指标调整到青山镇X村且经过验收。但是,目前没有证据证实四人合伙的这块林地是否符合退耕还林政策,即在青山镇X村是否存在这238亩林地,这238亩林地是否都属于“承包到户的坡耕地”或者是有多少林地属于“承包到户的坡耕地”2006年调整时该块林地上的林木是否符合要求因此,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某无罪;

二、被告人陈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王祖华

审判员王勇

人民陪审员周正伟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某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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