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迈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晓艳,辽宁正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瑞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瑞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阳瑞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史致鹤
审判员徐文彬
代理审判员高悦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虞鑫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规定: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