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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常行初字第4号—原告朱某甲等35人要求确认临澧县人民政府、临澧县柏枝乡人民政府发放土地征用补偿款的行为违法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还有34名原告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朱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诉讼代表人朱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被告临澧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饶某某,男。

被告临澧县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江某,男。

原告朱某甲等35人要求确认临澧县人民政府、临澧县X乡人民政府发放土地征用补偿款的行为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诉称,上世纪八十年代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老屋坪村六房冲生产队分成了青龙和六房冲两个生产作业组,现青龙村X组和六房冲村X组由生产队转体而来。2009年修建东(东岳庙)常(常德)高速公路,被告临澧县人民政府征用青龙村X组的农户20多亩地,六房冲村X组农户5亩多地。临澧县人民政府、临澧县X乡人民政府有依法发放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法定职责。原告多次向被告反映,要求依法处理土地征用补偿分配问题,至今未果。被告反而在没有六房冲组组民会议决议的情况下,将本应由我组全体成员共同享有的土地补偿款违法发给了原青龙生产作业组的农户。为此,诉至本院,要求确认被告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2009年4月,二广高速公路澧县(东岳庙)至常德段(下称东常高速)建设征用了临澧县X乡X村的土地124.3亩。临澧县人民政府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对该征用的土地进行了公告等法定程序后,于2009年7月21日由临澧县X乡财税所、柏枝乡X村民委员会共同出具收款收据,临澧县征地拆迁事务所将应支付老屋坪村土地补偿、劳力安置补偿、青苗补偿费共295万元支付至临澧县X乡财税所。2009年8月,临澧县X村级财务由乡代管。同年10月29日,柏枝乡X村将东常高速公路X村X组土地补偿款分配花名册X澧县X乡政府,临澧县X乡政府根据老屋坪村出具的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花名册X到青龙村X组各农户。这种支付土地补偿款的行为,是老屋坪村的行为,不是临澧县人民政府的和临澧县X乡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临澧县人民政府将土地补偿款支付给老屋坪村,并未委托临澧县X乡人民政府发放土地征用补偿款。因此,临澧县X乡人民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且发放土地补偿款不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也未依职权行使了发放土地补偿款的行为,原告也无证据证明临澧县人民政府给老屋坪村X村民小组发放了土地补偿款,原告所诉临澧县人民政府、临澧县X乡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补偿款的行为不成立,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如对村民委员会发放土地补偿款的行为有争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本案不属行政审判受案范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条文内容附后),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朱某甲等35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洪

审判员黄某军

审判员杨晋

二○一○年三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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