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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民(1)终字第4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民(1)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那XX,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营业部。

上诉人那XX因与被上诉人李XX、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营业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沈铁西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那XX又以“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11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那X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那XX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丽

代理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杨晓薇

二0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吴菲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人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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