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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X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XX塑胶场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施工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X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街。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XX塑胶场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X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XX塑胶场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施工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0日作出(2011)西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X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x.84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1年6月13日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西安XX塑胶场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房某、车辆等财产线索,无信息。2011年10月14日,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X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XX塑胶场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XX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西安XX塑胶场地工程有限公司已按协议履行第一期x元。2011年10月17日,本院扣除执行费后将x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X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向本院出具了收条,并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已执行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执字第X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如果不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臧振华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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