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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某视觉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视觉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某视觉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0年4月1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山东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5月15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某视觉设计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0元。

二、如被告山东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则应另行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2,228元,减半收取6,114元(已预缴),由原告上海某视觉设计有限公司承担3,114元,由被告山东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3,000元,被告所负之款于2010年5月15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黄某国

审判员熊艳蓓

代理审判员何振凤

书记员陆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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