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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刘某甲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犯罪一案,于2010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卫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7月份,被告人刘某甲以能在南阳市X村X组买地皮为由,收取季某乙、王某丁、季某乙某三家每家买地款x元共计x元。刘某款后承诺第二天将款交与白西组,并将收款收据交与季某乙等人。但被告人刘某甲收款后并没有把款用于买地,而是用于个人占有使用。后在季某乙等人多次向刘某要交款凭据的情况下,被告人刘某甲多次借故推脱,并骗称款已交到白西组。2004年4月份,被告人刘某甲拿着以白西组组长名义伪造的收条交给季某乙,并骗季某乙款已交到白西组。后被害人季某乙等人到白西组打听,方知上当受骗。截至案发,南阳市X村X组从未收到季某乙、王某丁、季某乙某的地皮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刘某甲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被害人季某乙、王某丙人陈述,证人刘某己、王某戊、刘某己、李某某等人证言等相应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3年7月份,被告人刘某甲以能在南阳市X村X组买宅基地为由,收取季某乙、王某丁、季某乙某三家每家购买宅基地款x元共计x元。刘某款后承诺第二天把款交与白西组后将收款收据交与季某乙等人。但被告人刘某甲收款后并没有把款用于购买宅基地,而是用于个人消费使用。后在季某乙等人多次向刘某要交款凭据的情况下,被告人刘某甲借故推脱,并谎称款已交到白西组。2004年4月份,被告人刘某甲拿着以白西组组长名义伪造的收条交给季某乙,并骗季某乙款已交到白西组。后被害人季某乙等人到白西组了解,方知上当受骗。截至案发,南阳市X村X组从未收到季某乙、王某丁、季某乙某的购买宅基地款。

另查明,2008年11月28日,被告人刘某甲退还三被害人人民币x元,并于2009年9月29日响应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关于敦促网上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联合通告精神到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又分别补偿三被害人人民币1000元,共计3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

季某乙交给我x元后问我买地款和交款凭据的事,我当时给季某乙说能够买到地皮,并说第二天我把这些钱交到村里,给她送正规的收据,第二天,我没有把钱交到村里,因为我知道村里还没有开始收地皮款。我一共收到季某乙等人地皮款x元,2000元的请客送礼钱,共x元。我被刑事拘留后,张某某陆续把钱还给我了,截止到08年6、7月份,张某某把10万元还给我了,我被刑事拘留释放后,就没有问过地皮的事,我很生气,就没有把张某某退我的钱退给季某乙。收到季某乙现金后,因为钱被借走,未再联系买地皮的事。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季某庚陈述:

刘某甲是我经过朱某某认识的,刘某甲称他能在白庄某到地皮,因我和妹子季某乙某、王某丁都要盖房子,就托刘某甲帮忙办这件事,我于03年7月15日下午三点和刘某己一起带住钱到西药厂对面科技宾馆门口把钱交给了刘某甲,他说第二天给正规手续,可后来一拖再拖,在多次催要下,才于2004年4月X号给个收条,可是地皮一直拖着没给办。后我们问他要钱,他躲着不接电话。后来我们去找王某戊,王某就没这回事,所以我们就报案了。后来李某某说不要地皮款了,让刘某甲退钱,到2003年10月份退给李某某现金x元,我后来把余下的7000元给李某某我交完x元的第二天,我打电话向刘某甲索要交款手续,刘某甲说:我把钱交到白西组了,白西组给开个票,票现在我手上,有空给你送过去,后来又多次联系,刘某甲总是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后天,就是不把票给我们。

(2)被害人王某辛陈述:

2003年7月份,我是通过季某乙认识刘某甲的,刘某能批地皮,他家是大官庄某,我当时想买地皮盖房子,说的是批到白庄,我把钱交给季某乙x元,季某乙把钱给刘某甲。到2004年4月份地皮一直未批,就开始问刘某甲要手续,4月中旬,刘某甲给季某乙一个收条,后来我们找到王某戊,王某根本没有收到刘某己钱。我们知道受骗了就到公安局报案了。在刘某甲退给刘某己地皮钱以后,在季某乙门市部,季某乙给刘某甲四次钱,说是交的地皮钱,我记得大约有1万多块钱,具体数字我不清楚。我们交完地皮款后,季某乙向刘某甲要过交款手续,我也向刘某甲要过交款手续,刘某甲给我们说,钱已交给白西组了,票在我这里放着,随后有时间了给你们,就这样次次推托。

3、证人证言:

(1)证人朱某某证言:

朱某某、季某乙夫妇听说白庄某卖地,还想要,还得刘某甲帮忙,刘某甲说这肯定帮忙。说完这事后,我就没有再过问这事。2003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季某乙给我打电话说刘某甲在科技宾馆门口等着,让给地皮款。季某乙给刘某甲钱后给我打个电话说,我们交给了刘某甲三家的钱,我问打条没有,季某乙说钱交给刘某甲了,刘某甲说第二天给票,季某乙后来问刘某甲要票,刘某甲没有给她,我给刘某甲打电话问他为啥不给季某乙票。刘某甲说我兄弟刘某己忙,我说刘某甲收人家钱了得给人家开票。刘某甲就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后天,迟迟不给季某乙票。后来又一家退钱,季某乙让我打电话给刘某甲帮助要回,我给刘某甲联系,刘某甲说钱都交给村里了,咋退哩,后来刘某甲说转借些。后来我和我女儿一块路过季某乙在火车站门市部,在门市部,刘某甲给季某乙说:你们几家的地皮款我已交给白庄某,现在没法退,我让我兄弟刘某己给你转借2万元,你先给人家退回去。刘某甲把2万退给季某乙,还有7000元作为季某庚地皮款。2003年12月份的一天,刘某甲给我打电话说已经给季某乙说好,季某乙交2000元钱,让我帮忙拿一下,我就到季某庚火车站门市部拿了2000元给刘某甲。

季某乙多次问刘某甲要票,刘某甲次次推托不给票,并且不接其季某乙某的电话,季某乙让我帮忙要票,我也害怕季某乙上当受骗就不停地追住刘某甲让他给季某乙开票,我和季某乙一块追住刘某甲到这到那儿,刘某甲次次推托。

(2)证人李某某证言:

2003年6月底至7月初,我表姐季某乙说能在南阳市白庄某队批到地皮,当时我也想批地皮,当时刘某甲说他能批地皮,我们都相信刘某甲能批地皮。到7月15日,我丈夫刘某己和季某乙一块在科技宾馆门口交给刘某甲现金x元。刘某先交钱优先选地方,并说第二天给条子,到至今也没有见到条子,到9月份,因为贷款没有到位,我们就找刘某甲要钱,不要地皮,到10月份,朱某某退给我x元。其余7000元时我表姐季某乙分几次给我的。后来,我表姐又分几次给刘某甲有钱,具体多少钱我不清楚。

(3)证人刘某己证言:

去年7月份一天下午,我到季某乙在火车站的玉器店里,季某乙给我说她认识人能在白庄某地,一处x元,我说要。隔有两三天我把钱送到季某乙处,连同季某乙收别人买地钱一共x元,由季某乙拿住,我用摩托车带住季某乙到科技宾馆前,由季某乙亲手交给了刘某甲。钱交给刘某甲之后,我多次向季某乙催要收据,约有两个月时间,地皮没有批下来,收据也没给,加上我有事急用钱,我对季某乙说地不要了,后来通过季某乙把我交的得买地款x元要回来了。我退款后,季某乙问我借3000元说是交地皮款,我就借给她5000元,她交给刘某甲了,在场的还有王某丁。2003年12月份,我们拿收条“收到刘某己地皮款四份,王某戊的收条”去白庄某队长王某戊,王某戊说这不是我们队开的,我们的是银行开的正规手续。

(4)证人张某证言:

刘某甲经常外出,不务正业,我才提出离婚的,刘某甲诈骗的事我是听别人说的,刘某甲没有对我说过。

(5)证人刘某己证言:

去年10月分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我哥刘某甲给我说,有几个朋友想在白西组批地皮,要四处地皮,当时白西组的队长王某戊,我给王某戊交待过,王某戊答应能够批两处地皮,当时只是交代一下没有说价钱。白西组有批地皮的情况,是去年5、6月份说要批的,到现在还有没有皮。为白西组批地的事,刘某甲给我说过,但没有给过我地皮款,我也没有收到为买这些地皮刘某甲给我任何的地皮款,直到后来刑警队为这事找住我,我才知道刘某甲买地皮收别人的钱了。但这些钱我没有见过,刘某甲也没有给过我。刘某甲从看守所出来后曾到湖北枣阳找到了张某某,扣了价值10多万元的药品货物回到南阳卖,卖后得到的钱,刘某甲又自己花了,这是刘某甲给我说的,我也多次给刘某甲说过赶快把人家的钱给人家,刘某甲说没有钱。

(7)证人王某戊证言:

白西组是去年5月份-6月份说要卖地的,每户x元。去年12月份开始卖了,2003年12月X号收地皮款截至,但有的因为不在家,在这个日子之后也可以交钱买地,主要是尽着村民卖,到2006年7月份我不干白西组组长了,还有地可以卖。刘某甲没有给我说过买地,但他兄弟刘某己给我说过传本想买地,但一直没有交过钱。

(8)证人庄某某证言:

2003年5、6月份白西组说要卖地的,去年12月份收的钱,这之后陆续收有十来户的买地款。到2006年7月份王某戊不干白西组组长了,还有1、20块地没有卖出去,直到2007年6月份,白西组才把地卖完。2003年5月-2007年6月份,刘某己、刘某甲没有像我说过买白西组地皮的事,也没有交过钱。季某乙、王某丙相关人员也没有像我说过买白西组地皮的事,白西组也没有收过他们的买地款。

(10)证人高某某证言:

2003年白庄某卖地皮,我和爱人交给季某乙x元,季某乙找的刘某甲,让刘某甲帮忙买房子,因为我与季某乙当时在火车站做生意,刘某甲到季某乙处时,我见过刘某甲两次。季某乙又一次交钱我在场,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那天就在季某庚玉器店里,她交给刘某甲3000元。别的我也记不清在不在场。

四、书证:

(1)被告人刘某甲身份证明。

(2)刘某甲、张某某伪造的假收条。

(3)白西组购买宅基地人员名单。

(4)2009年9月2日,卧龙区人民法院、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关于敦促网上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联合通告

(5)刘某甲退还被害人x元收条。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相互印证,被告人也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购买白西组宅基地的事实,将三被害人交给其购买宅基地款x元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甲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全额退还三被害人地皮款x元,庭审中又对三被害人作出了补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对被告人刘某甲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x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曾江

审判员邢莉

审判员杜帅

二O一0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易卫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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