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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诉被告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被告徐某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

被告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

被告徐某

原告张某诉被告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被告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5月5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徐某于2010年6月15日之前支付原告张某货款人民币10,000元,于2010年7月15日之前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0,000元,余款9,000元于2010年8月30日前支付;

二、原告张某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熊艳蓓

书记员陆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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