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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某与被告河南日报报业集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原告程某,男,39岁。

被告河南日报报业集团,住所地,郑州市X路东段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吕晋宇、高某,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某诉被告河南日报报业集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8月份的一天,看了大河报上的贷款广告“江苏圣尔财团直投,江苏省投资业AAAA诚信单位,江浙民间资金,速办个人企业流动资金,项目投资30万-8亿,高某便捷,南京市X路现代大厦025-x、025-x”的广告,原告认为大河报是全国知名的报纸,广告手续严密,不会有假,便打了电话,后发现上当受骗。原告前后投了三万六千元,去了五趟南京并报案,合计花费三万八千元。大河报做为一个全国知名大报,对消费者利益麻木不仁,公然违背广告法,希望法院主持正义,故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及被骗的x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河南日报报业集团名称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程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卫国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闫全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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