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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与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X,女。

委托代理人陈XX,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曹XX,一般代理。

被告黄XX,男。

委托代理人张XX,男,一般代理。

原告陈XX与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增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0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诉称:2006年初,原、被告自由相识、恋爱,于2010年1月28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性格各异。婚后,被告不顾原告已怀孕6个月的事实,对原告粗暴对待。2010年2月22日因家庭小事,被告父母将原告眼部及左上肢、右上肢打伤,被告在场,却不闻不问,放任其父母对原告殴打,事后还要原告滚出去,并声称离婚。这些事实证明被告薄情凉性,性格暴躁,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判决1、离婚;2、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被告黄XX辩称,原、被告双方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6年初,原、被告自由相识、恋爱,2010年1月28日登记结婚(此时原告已怀孕5个月)。后双方在南华大酒店宴请亲朋好友,却因酒席结算问题发生争吵。2010年2月22日因家庭小事,被告父母将原告眼部及左上肢、右上肢打伤,被告在场,却未能及时劝阻,原告独自回娘家,此后被告未接原告回家。2010年3月6日原告流产,3月10日原告提起诉讼。

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有:洗衣机一台、彩电一台(未付款)、电脑一台、电脑桌椅一套、窗帘一幅、沙发茶几一套、梦洁床上用品一套、电水壶一个。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陈XX提出离婚,被告黄XX表示同意,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二、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洗衣机一台、彩电一台归原告陈XX所有,其余财产归被告黄XX所有;

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名并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增辉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唐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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