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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曹吉文,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胡仁满,固始县X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吉文,被告汪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仁满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取名汪××,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且常为家务琐事争吵,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归我抚养,被告承担部分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汪某辩称,我与原告系同学,且两家父母相互都熟悉了解,后经媒人牵线我俩订婚,恋爱近一年后举行婚礼,婚后感情较好,现女儿已两岁,为了孩子为了这个家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同年12月3日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汪××。双方于2010年11月9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尚可,因家务琐事方面双方沟通不畅,致使夫妻关系趋于紧张,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任何和好可能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并生育一女,婚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引发误会和矛盾,由于双方未及时进行沟通和交流,致使误会和矛盾加深,影响了夫妻感情。因双方并无原则性的矛盾冲突,如果双方能够换位思考,多一些理解和信任,少一些猜疑,夫妻感情是有好转可能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汪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3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申铭

审判员丁治学

审判员程东升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吕品(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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