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住所地郑州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芳,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院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予龙,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女。
委托代理人刘予龙,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7)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1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张某甲芳、李某,被上诉人周某及其与张某乙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刘予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7)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上诉时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某亭
审判员吴雪贤
代理审判员扈孝勇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