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某,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二环。
负责人周某,该支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某某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1年3月1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公司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某某x元。2011年5月16日申请执行人某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本院(2010)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终结。本案已执行x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某某人民法院(2010)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