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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过失致人死亡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大专文化,职员。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0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沈某某,上海市罗顿(略)事务所(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勇旦、张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辩护人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28日晚,被告人张某甲酒后至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其祖父张克勤家中,因请保姆事与张克勤发生争吵,推搡张克勤致张头部撞在木箱角上,致左眉下挫裂。次日凌晨1时许张克勤被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张克勤系左面部受外某作用造成颅内出血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性衰竭死亡。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张某甲、宣读了证人徐某某、张某乙、梅某某、胡某某、钱某某、丁某、张某丙、何某某的证言、验伤通知书、尸体检验鉴定书、案发经过、110接警单等证据以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张某甲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甲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与被害人系祖孙关系。被告人因祖父所请的保姆年龄过大而反对,是出于孝敬老人。2、被害人性格固执,使得矛盾升级。3、被告人于被害人死亡后次日即投案自首,并愿承担相应赔偿责任。4、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至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其祖父张克勤住处,因保姆一事与张克勤发生争执。被告人张某甲在争执过程中推搡被害人张克勤,致张克勤额面部撞在木箱角上,形成左眉下挫裂伤。次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张克勤被送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张克勤系生前因左面部受外某作用造成颅内出血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衰竭而死亡。

同年3月1日,被告人张某甲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证实以上事实的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

1、证人徐某某陈述2010年2月28日晚21时许,张克勤的孙子到张的房间,二人为找保姆的事吵架。后听到房里很重的声音。她至小区门卫室报警,并带警察回到张克勤住处,见张克勤躺在床上,头上是血。民警提出叫救护车,张某乙表示是皮外某不需要,民警遂离开张家。后她外某将张克勤的外某等人叫来,一起在凌晨3时许将张克勤送到医院救治。

2、证人张某乙陈述他和父亲张克勤住在金杨路X弄X号X室。父亲请了个保姆。2010年2月28日22时许,他儿子张某甲讲电话打不通,过来看一下。他闻到儿子一口酒气。张某甲去了张克勤的房间,没一会就听到二人的争吵声,后听到“”的一声。后警察过来,他见到张克勤坐在沙发上,额头处有血。他跟警察说是家庭矛盾,自己解决,警察就离开了。他用草药、牙膏为张克勤止血。后保姆将其姑母家的表兄弟找来,此时发现其父眼角有些肿大,就将父亲送医院治疗。凌晨4时许,医生宣布其父死亡。张某甲和张克勤是因为后者请了年龄大的保姆而产生矛盾的。

3、证人梅某某陈述2010年2月28日晚22时许,儿子到她家,她还责怪儿子酒喝多了,儿子去了祖父房间。后她听到警察问话,即跟着警察进了张克勤的房间,见到张克勤躺在床上,头上流血,她用餐巾纸擦拭,未能止住血。民警提出叫救护车,张某乙讲是皮外某不需要,民警就走了。后保姆带着其公公的姐姐、外某、女某等人来了,至派出所开了验伤单送去医院。3月1日凌晨4时许,医院告知张克勤死亡。她带着张某甲去派出所自首。

4、证人胡某某陈述派出所于2010年2月28日22时28分接到金新花苑报警电话,他与同事刘宁去处警。在小区门口由该户人家的保姆带至X号X室。至被害人房间,见被害人躺在床上,脸部淌血。听到他们的叫声,一男一女某另一房间走出。男子说是家庭纠纷,老人的伤是其子造成的。他的同事叫了救护车,但男子说是皮外某不需要的。后在他们再三追问下,中年男子的儿子从厕所出来,酒气汹汹地说其祖父找的保姆挑拨祖父与家人的关系,因祖父不听劝,就与祖父争吵起来打了祖父。

5、证人钱某某陈述其舅舅张克勤曾因保姆之事与张某乙、张某甲争吵过。2月28日晚10点半左右,徐某某至其母住处称张克勤被孙子打伤,他们遂于3月1日零点30分许赶到张克勤家中。见到张克勤躺在床上,左眼伤口盖着餐巾纸,眼角在流血。已处在昏迷状态。张某甲在三楼睡觉,第2次才叫醒,他当时承认是他打的。后他们至派出所开好验伤单,救护车于凌晨2时许到达,他们将张克勤送往医院。凌晨4时许医生告知张克勤生命体征已消失。

6、证人丁某陈述舅舅张克勤请保姆的事遭到家中小辈的反对。

7、证人张某丙陈述其弟张克勤找保姆遭到儿子、儿媳、孙子的反对,经常发生争吵。2月28日晚上保姆到其住处讲张克勤被打死了。她叫了儿子赶到弟弟住处,张克勤已不会讲话了,眼角的血流到脖子,左眼角肿得很大,伤口上盖了餐巾纸。张某甲在睡觉,叫了2次后才下来,承认爷爷的伤是他打的。他哥的儿子及她的儿子去开了验伤单。凌晨2点多将张克勤送到医院,凌晨4点多医生宣布病人死亡。

8、证人何某某陈述2月28日接到张某丙电话,讲其岳父张克勤要被张某甲打死了。他赶到张家,张某丙等人已到场了,其岳父已没有了反应。他上楼看到张某甲在床上,叫张某甲去给岳父认罪。他就安排一部分人去开验伤单,一部分人叫救护车。

9、验伤通知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张克勤左眉下挫裂伤,系生前因左面部受外某作用造成颅内出血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衰竭死亡。

10、案发经过证实张某甲于2010年3月1日至浦兴派出所投案自首。

11、被告人张某甲的相关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鉴于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张某甲犯罪后能投案自首,有认罪悔罪表现,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丁某青

审判员凌鸿

代理审判员张友根

书记员佘晓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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