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魏某危险驾驶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11年6月1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遂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11于14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至今。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9日1时许,被告人魏某醉酒后驾驶与其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豫x号两轮摩托车沿遂景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刘庄居委会吴楼村前时,与同向骑电动车行驶的张委委追尾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张委委和魏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张委委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魏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2.86mg/x。经遂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到大队责任认定,魏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魏某赔偿了张委委的经济损失,取得张委委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X某证言,现某勘查笔录、现某、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罚没款票据,驾驶人魏某的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和证明,驻马店市公安局血醇检验鉴定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抓获证明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自己和他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惩处予以支持。案发后,魏某积极赔偿张委委的经济损失,取得张委委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归案后,魏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9日起至2012年3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陈礼芳

审判员袁毅

人民陪审员武书清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何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