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5月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5月1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1日16时许,被告人邢某某在新乡市X路和谐公园西门东侧,利用撬锁手段盗窃被害人孙某某一辆红色“新飞”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车价值2100元。被告人邢某某在逃跑时被派出所巡逻队员抓获。
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场图,现场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交付清单,抓获证明,新乡市红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证人张××、刘××、王××证言,被害人孙某某陈述,被告人邢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0年5月1日起至2010年8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东峰
二0一0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敬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