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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男,现住XXX。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XXX,注册号XXX。

负责人丁某,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男,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闫某某,男,公司法律顾问,现住XXX。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XXX,注册号XXX。

负责人丁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某某,男,公司法律顾问,现住XXX。

被告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XX。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西安关中环线公路D段项目部管理人员,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我院对原告起诉其公司无管辖权,应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提出原告起诉的路程标段系西安市X区关中环线公路D标段,为中铁十四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的承揽的工程,与他们没有任何关系。且原告起诉另一被告张某住所地系江苏省武宁县X村申家腊X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不能证明其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有直接关系,另一被告张某住所地系江苏省武宁县X村申家腊X号,且工程租赁合同的履行地在长安区。故本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长王某之

人民陪审员黄福全

人民陪审员邓志斌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徐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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