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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欧某要求宣告欧某死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欧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退休职工,住(略)。

申请人欧某要求宣告欧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欧某诉称,欧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武县X镇大操坪X号,系申请人欧某的长子;2006年8月4日在(略)的家中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有四年多,现请求法院依法宣告欧某死亡。

经查,欧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X镇大操坪X号,系申请人欧某的长子。被申请人欧某从小就患有癫痫病,2006年8月4日,欧某在(略)走失,下落不明。期间,申请人欧某多次寻找,并发出《寻人启示》寻找被申请人欧某,但至今仍下落不明。本院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11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欧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欧某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欧某从小就患有癫痫病,2006年8月4日,欧某在(略)走失下落不明已经达五年之久,而且没有生还的可能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欧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邓志尧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高凤萍

附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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