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28日14点40分,被告人袁某某伙同熊××(另案处理)携带液压剪等工具到洛阳市西工区鸿城商厦,将被害人杨×停放在鸿城商厦东边的一辆灰色大阳摩托车的U型锁剪断偷走(价值35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报案材料及陈述、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作案工具照片、摩托车销售发票、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李洛伟
二0一0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秋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