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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刑二终字第32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沈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乙,男,汉族,大专文化。2007年5月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0年5月因犯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服刑于沈阳市看守所,因本案于2010年12月1日从沈阳市看守所解回,现羁押于沈阳市苏家屯看守所。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乙犯受贿罪一案,于2011年3月30日作出(2011)苏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原判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原审被告人王某乙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乙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某乙服从原审判决,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乙撤回上诉。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苏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素燕

审判员郭文

审判员王某乙杰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晓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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