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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一终字第45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沈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运输公司。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因与李某、宋某、徐某、某运输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北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陈桂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丽君、代理审判员赵宇(主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2010年9月30日10时30分许,李某乘坐徐某驾驶的三轮电瓶车正常行驶至G203线,黄家乡X路口时,与宋某驾驶的辽x号轻型厢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受伤,李某在沈北新区中心医院4天,均为一级护理,护理人员为朱某和李某某。因李某在本地没有亲属,李某的叔叔李某某从湖南坐飞机赶到沈阳,李某于2010年10月4日出院,和叔叔李某某乘坐飞机回到家乡湖南省浏阳市骨科医院进行继续治疗。本案经沈北新区交警大队查处,认定宋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徐某负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李某花费医疗费3477.41元,飞机交通费5760元,徐某曾给原告李某垫付医疗费4000元。另查明,肇事车辆辽x号轻型厢货车的车主为宋某,该车挂靠在某运输公司,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陈述、住院病例、医疗费收据、机动车保险单等证据经庭审质证,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宋某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故宋某作为车主和司机应按照70%的比例赔偿李某合理经济损失,徐某应按照30%比例承担责任,某运输公司应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进行全额赔偿。本院对李某花费的医疗费3477.41元予以认定;李某护理费分别按照2010年辽宁省制造业平均工资78元/日标准和社会服务业平均工资60元/日标准计算;鉴于本次事故给李某带来的身体伤害造成的李某锁骨变形将给李某的婚姻和生活带来较大影响,故应给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抚慰金,数额酌定为2000元;因李某在本地没有亲属且年龄较小,故李某亲属从湖南来到沈阳护理和回到湖南继续治疗符合常理,但其往返的飞机交通费过高,本院参考铁路卧铺票价格和李某伤情,酌情支持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住院天数和50元/日标准计算。对李某关于辅助医疗用品费、营某、住宿费的诉讼请求,因李某没有提供有效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精神抚慰金2000元;二、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护理费29.41元;三、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四、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交通费2000元;五、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强险限额内赔偿被告徐某为原告李某垫付的医疗费3477.41元;六、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强险限额内赔偿被告徐某梅为原告李某垫付的护理费522.59元;上述款项清单附后,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七、驳某、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宋某负担35元,被告徐某负担15元。

宣判后,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在确定残疾等级后给予赔偿,但李某并未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残疾,也即原告无残疾,不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李某、宋某、徐某、某运输公司未答辩。

本院认定的事实及证据采信与原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因本次事故导致李某锁骨骨折,并且致锁骨一定程度变形,李某虽未申请司法鉴定确定伤残等级,但根据受伤情况,会对其今后工作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原审法院据此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当,对某保险公司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某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桂艳

审判员吴丽君

代理审判员赵宇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董晓琳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某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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