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男,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武功县X村,农民。
原告XXX,女,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武功县X村,农民。
委托代理人XX,男,武功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XX(XXX),男,XX年XX月X日生,汉族,住武功县X村,农民。
被告XXX,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武功县X村,农民。
被告XX,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武功县X村,农民。被告XXX,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武功县X村,农民。
案由:赡养纠纷。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与四被告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四被告分别结婚后,二原告便居住在被告XXX后院一楼一间平房里,二原告称自己居住的房屋阴暗潮湿,且紧邻厕所,整天臭气熏天,要求被告XXX为自己提供一间好的住房,经亲朋多次调解,一直无果。二0一一年X月X日二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XXX为自己提供一间好的住房;四被告将赡养费增加至每月150元;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XXX给二原告现居住的房屋南某向东开一扇门(已履行);
二、四被告每人每年给付二原告赡养费600元,每年6月1日给付300元,12月1日给付300元,由被告XX统一收取,交付二原告;
三、四被告每人每年给付二原告面粉100斤,二原告需要时,由被告XXX负责收取,交付二原告;
四、二原告病重后,在被告XXX房屋前面居住,直至去世后在被告XXX房屋前面停放并安葬。安葬的费用,四被告平均分担;
五、二原告生病住院的花费由四被告平均分担。
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二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司XX
代理审判员:许XX
代理审判员:郭XX
二0一二年X月XX日
书记员:李XX